刑場軼聞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同法第九十一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同法之「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執行死刑,應通知其親屬」等相關規定,甚為詳備,惟對現場(刑場)上的實務運作之刑場軼聞,鮮有人知,願借本欄,披露一、二。古時候,執行死刑,因選在「秋季」,稱為「秋決」,執行死刑,除傳統之「砍頭」方式外,尚有「腰斬」甚或「五馬分屍」之慘象,現代行刑,不選季節,併以槍彈解決。
一九八一年代以前,執行死刑,均以事先不麻醉,直接令死刑犯就地跪下,由法警近距離朝「死刑犯」背部心臟位置,射擊之。以後人權高漲,行刑前在其手臂血管施打麻藥,俟彼昏迷,再將之拖臥沙堆草席上,臉朝下,背朝上,由法醫在心臟位置畫一圓圈,法警再近距離(槍口離背約僅一米而已)射擊之。因七十年代以前,執行死刑前,末先予死刑犯麻醉,致槍決未能直射心臟,而「一槍斃命」時,通常受刑者會滾地慘痛而嗚,其哀嚎叫聲,不絕於耳。
且彼在滾地慘叫後,法警第二發子彈因身體抖動,法警更難以瞄準其心臟,譬如在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三日清晨六時三分,中部某監獄刑場,執行一死刑犯許XX,該犯年齡四十二歲,時由法警長執行死刑,第一槍未射中心臟,「許」犯一邊滾地慘叫,一邊以雙腳雙手爬地拔草,由於彼受槍傷,一面往前跪爬,行刑者(法警)一邊往後追射,場面極為感傷,這是未予事先麻醉的缺點,七十年代以後,逐步革新,行刑前,由檢察官詢其遺言併作筆錄,旋在法警監視下,由監獄衛生科醫務人員協助施打麻醉,俟彼頭已向下勾垂,表示麻藥生效,再予扶往事前準備好之沙堆草席上,身體臉朝下直躺平擺,然後再由法警依法醫劃下背部心臟位置圓圈,以手槍再予以槍斃,當第一槍擊發時,祇見死刑犯之身體,由於肌肉自然反應,因槍擊稍往上彈動一下,併輕哼一聲,若還有微息,再補一槍,即完成「動作」。
若有死刑犯願捐獻(贈)器官者,醫院小組事先即在該刑場待命接駁,但槍決位置則改在「頭部」,以利器宮保存。不過縱然是槍決前事先予於麻醉,對射擊心臟之「彈著點」,準確率較高,法警遂能「得心應手」,但也有遇「意外」情形。
此外,死刑犯臨死前,最能「視死如歸」的,要算是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清晨三時五十分(按:因該個案特殊原因提早在三時許槍決)執行之外號「黑牛」的林XX死刑犯,乃該犯臨刑前,尚能「談笑風生」,面不改色,併堅持不用事先麻醉,經法幣勸以不麻醉,徒生「肉體痛苦」,最後始勉強允諾,惟在臨刑前,尚邊吸煙邊與法警開玩笑,乃該犯併打趣的說:「您們還等什麼?前面受槍決的那位道上兄弟,已在等我,等得不耐煩了……」。
不過,也有死刑犯臨刑前「緊張萬分」,情緒極為畏懼者。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清晨六時,執行一位年三十二歲詹XX死刑犯,(按那時候尚未實施刑前麻醉),當他從二審看守所死刑囚房被帶出時,雙腳走路不穩,口中唸唸有詞,為了壯膽,不斷的喊:「各位弟兄再見!各位主管再見!」,而最令人傷感的是:當他在臨刑前一剎那,為了克服心理恐懼,連續高聲叫喊:「中華民國萬歲!XX看守所萬歲!」。
更令人覺得「心有餘悸」的是: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十分,執行一位名叫李黃XX女死刑犯,時年四十五歲,殺人罪,台灣省雲林縣人。是日清晨五時,該犯從二審所「死刑囚房」被帶出「舍房」門時,該女犯雙腳突然柔軟無力,必需由兩位法警分別挾持腋下,踉蹌蹣跚,跌跌撞撞,她併大聲疾呼:「冤枉啊!冤枉啊!我不想死……」。當拖行至刑場「臨時法庭」時,該女死刑犯尚喋喋不休,嚷嚷要拜土地公…要小便…,法警長趁她蹲跪拜天地時,把握機會,即刻由背後用槍;祇見該女囚,滾地哀叫,披頭散髮,一時鮮血染噴滿地,在警長連績補上二槍後,即不再哀叫,但其死狀恐怖,長髮、鮮血、腳鍊、蒼白臉孔、猶似構威一幅「人間地獄圖」,刑場天黑風高,寒氣凜例,遠處傳來狗叫聲,劃破寂靜,未久刑場邊側門打開,一輛葬儀社車進來,刑場又「曲終人散」……。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清晨五時八分,執行一位菲律賓人,年三十九歲,叫班傑明CARRIDO.BENJAMIN的死刑犯,他犯了「殺人罪」,惟在二審所短短半年內,據傳,體重由入所前八十五公斤,迄在監獄執行槍決前,竟瘦至六十五公斤,不知是否因自覺「客死異鄉」的關係,臨刑前始終默默無語,而刑前備用之酒菜他也不吃,祇是一直仰首凝視天上星星,似乎在遙望速在故鄉(菲律賓)的親人---真是「無語問蒼天」。該犯因槍決後,無人領屍,祇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埋葬在中部某公用墓地。其他,刑場上還有類此許多光怪陸離的軼聞與傳言,限於篇幅,容後再敘。
作者:慈賢居士
【我國OO監獄之刑場實景>中間沙堆四方長型為死刑犯背部朝上之扒臥處】
【死刑犯被槍決後之原地,現場協助之服務者,習慣性予祭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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