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監所外部監督機制(林瑋婷)2015年03月04日
2月11日高雄監獄爆發了六名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相關調查中只見法務部
及矯正體系荒腔走板:
法務部先是發佈調查報告,大加讚揚獄方危機處理得宜。
接著發布續行調查報告,改而指責典獄長、副典獄長犯下了誤判情勢等等疏
失。
而法務部也承認,當初為了迅速消弭外界疑慮,未經全盤查證就公布了調查
報告。
在此,我們看到了監所外部監督的必要性。我國目前欠缺對監所持續而深入
的外部監督機制。
雖然《監獄行刑法》第5條有規定,法務部應每年至少派員巡察監所一次,
檢察官應隨時考核監所,
但是如果從這次事件的處理過程就可以得知,除非有重大社會壓力,不然法
務部不會認真監督監所,
而檢察官處理犯罪偵查也早已忙不過來,無心顧及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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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或是尤美女立委所提的羈押法
草案,
都有提到要設置外部視察委員會,其參考的是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
會」。
在日本,每個刑事設施(舊稱監獄)都須設置「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
委員由律師公會等各公私立團體推薦,再由法務大臣從中選任。
刑事設施首長須協助委員視察刑事設施,並與收容人面談,而且收容人寫給
委員會的書信不受檢查。
刑事設施首長依法須提供委員會監所的資訊,並且對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作出
回應與處理。法務大臣每年也必須公布相關報告。
◆仿英日享有調查權
英國的監所外部監督機制有「英國皇家監獄視察會」(HM Inspectorate of
Prisons),
還有「監獄與緩刑監察人」(Prisons and Probation Ombudsman)。
這兩個英國組織首長都是從監所外部選任,且都是專職人員,底下設有工作
團隊。
再者,這兩個英國組織都有實質調查權,相關政府單位必須確保他們能夠不
受過濾地取得相關文件。
第三,英國的「監獄與緩刑監察人」的宗旨就是接受監所申訴案,並提供調
查意見給監所,也就是說,他們對個案有發言權。
最後,相較於日本的視察委員會在設計上注重在地的國民參與,英國的兩個
組織並沒有在各監所設立分部,而比較偏向巡迴式的調查團隊。
監所外部監督機制的設立刻不容緩,如果參考英、日的外部監督機制,或許
可以設立監所監督基金會並招募在地志願人士組成在地監督的分會。
基金會的首長及參與的志願士人,必須由各專業團體來推薦,以確保參與者
的客觀與專業。
基金會須配有專職人力,並享有調查權,可以針對通案及個案進行調查,然
後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報告。
未來希望能有更多人能關注這個議題,盡速討論並提出更好的方案。
司改會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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