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黃姓騎士在酒測臨檢點前迴轉離去,警方根據車號開出「拒絕酒測
罰單」,開罰九萬元。桃園地院法官以違規事實不明確即開罰,違反行
政法「明確性原則」,判撤罰。
黃姓男子提行政訴訟,當時發覺皮包遺失而回頭尋找,警員未攔阻,他
也沒聽見警員鳴笛示意停車受檢。
法院審理時,桃園交通裁決處表示,黃在臨檢點前迴轉,員警曾鳴笛指
示停車受檢,黃仍駕車逃逸,員警根據車號開罰,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以警方無法證明黃酒駕,且未攔下稽查,黃究竟是「不依指
示接受檢查」或「拒絕酒測」,警方無法確認。而且,黃當晚近九點打
卡下班,同事作證「他沒喝酒」,加上路段繁忙、聲音吵嘈,黃可能沒
聽到警笛聲,認定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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