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05日 04:13 周玉山
不久前,司法院函復考試院,說明法官人事制度的「待改進事項」等。這
個話題起於今年6月,現在看到司法院較為完整的論述,令人心情沉重。
每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都能設法自圓其說,司法院更不例外。它表示,新制下的終審法院法官定為特任,「係為彰顯其於憲政上地位,符合五權均衡體制,並順應法治先進國家通例。」這個政府兩年多來,似乎第一次提到五權憲法,令人一時驚喜,原來卻是為了比照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行政院長、副院長、委員等,改為特任。請問,上述特任官既然以政治任命,除非任期未滿,否則都須隨執政黨的更迭而退,將來的特任法官呢?
容我重申,法官的特任,有行政干涉司法之嫌,既牴觸西方的三權分立,也違反了我國的五權憲法。特任法官享有一般法官的終身職保障,與特任官應與政策同進退的本質不符。特任為政治任命,應依特任人員的相關規定辦理,殊無適用實任法官相關規定的餘地。新制破壞了官制官規,更阻擋了認真守分法官的升遷,豈是司法之福?又何來五權均衡?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官的審判受到黨派影響,或為政權服務,就是專制國家。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是保障法官的身分,使之不受行政權的干預,以及司法行政的影響,且為法律保留事項,以達獨立審判的目的。
我國的法官,通過司法官特考,經過一、二、三審的歷練,並非某一政黨或團體所培養,也非政治任命的特任官,這是維護司法獨立的必要條件,人民因此方能信賴司法。大法官是特任官,職司解釋憲法,與一般法官的職務為個案審判者不同,依憲法第79條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增修條文則規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的人選來自黨派的好惡,並有任期制;一般法官為終身職,不受任何干涉,二者不能相提並論,司法院豈能無知?
我國的法官,除經考試及格分發外,還可由檢察官,以及具有任用資格的公設辯護人、律師、學者、公務員、前大法官中遴選產生。但是,這些進用的法官並非特任,仍與一般法官同為終身職。因此,不能以現行法官的進用多元,就把政治任命的特任官也當作進用的來源,否則即屬違憲。
特任官為政治任命,必須隨執政黨的更迭同進退,如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或有任期制,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終審法院的法官若改為特任官,並為終身職,長期遭特定政黨把持,破壞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則當然違憲。這個政府成立以來,廣設黑單位,重用「意識形態人」,造成「東廠」林立,破壞法治國的原理,開民主憲政的倒車,彰彰在世人耳目,司法院還要再添一筆嗎?法律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台灣要全面淪陷嗎?
(作者為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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