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種老舊過時的法律,內政部部長
的魄力與勇氣,值得支持肯定!!接下來,要邁入雙偵查
主體制,刑事訴訟法也應該進一步檢討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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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去年花蓮檢察官林俊佑找警察去幼兒園辦「私
案」,震驚社會;警界普遍認為,70多年前制訂公布的「調度司法警察條
例」,讓警察在檢察官面前很「細漢」,檢警呈現「檢強警弱」局面。在內
政部長徐國勇力爭下,行政院預計16日開會討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
或廢止,不少警界基層直呼「部長真有guts!」
據了解,行政院預計將在本月16日召開會議,討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是否要修正或廢止。據悉,內政部長徐國勇多次在內部會議中向警界高層表
示,一定會全力促成此事,以提升司法警察的地位與尊嚴。
去年6月,花蓮檢察官林俊佑帶著2名警察前往幼兒園公審,事件爆發後林
遭停職並送監察院彈劾,2名警察也遭懲處,引起警界議論紛紛。
1名資深刑警說,台灣警界長期都是「檢強警弱」的局面,再加上警方有不
少專案都規定犯嫌遭檢方聲押才算「有分數」,平常警方也有向檢察官聲請
搜索票等需求,警界普遍有「檢察官得罪不起」的共識。因此林俊佑當時找
警察去幼兒園,就算警察認為不妥,也不敢不從。
另名警官則說,雖然檢察官是犯罪的「偵查主體」,但實務上,不少案件的
執行、偵查、監控,第一線的警方其實比檢方更熟捻,「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只會讓警方辦起案來「綁手綁腳」。
知情人士指出,內政部長徐國勇去年7月上任後,就打算廢除「調度司法警
察條例」,如今此事將在本月16日正式召開會議討論,警界基層紛紛叫好。
內政部長徐國勇主張「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廢止,行政院預計本月16日開會討論。(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嗎】避免警察被當
「細漢」 該廢了!
(張伊君)2019/01/13
近來內政部長徐國勇大力支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引起法界、
學界與警界的重視,行政院將於16日討論。其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的確有修改的必要,甚至可以廢除。一般社會大眾或許對於《調度司法
警察條例》感到陌生,事實上這是一條既古老又不符合時宜的法律,該
廢除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幾點:
㈠ 戒嚴時期的舊法,不合時宜:《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訂定於民國
34年,最後一次修正則是在民國69年7月4日,是一條戒嚴時期之前
的骨灰級舊法,內容所使用的名詞包括「推事」、「廳長」、「鹽
場」等,都已經不合時宜,非現代社會用語。
☛檢方權力過度擴張
㈡ 不合理的給予檢察官指揮命令權與獎懲權責:《調度司法警察
條》第9條規定「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
詞延擱。」另外第11條更是賦予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獎懲的權責,
重者甚至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如同鄭善印教授所說,完全有違
「設官分職、各司其事」之原則。
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事項重複,疊床架屋: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231條賦予檢察官指揮命令司法警察偵查犯
罪之權力;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3條、第4條則明定司法警察受檢
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相較於《刑訴法》只針對偵查犯罪
之事項授予檢察官指揮命令之權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未將檢察官
得指揮命令之事項限縮,造成檢察官位階與權力過度擴張。實務上,涉
及刑事案件者,所有的拘提移送與起訴等各階段案件執行,都必須經過
檢察官同意,所以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完全不會影響檢察官身為
偵查主體的事實,反而能將指揮司法警察的事項明定在偵查犯罪範圍,
符合司法警察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之意旨。
☛檢警仍可各司其職
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必要時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警察權」之情
形,為了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行使警察權,警察人員的一言一行在
機關內受到督察、政風等單位的監督,在外則要受到人民的放大鏡檢
視。在執行刑事案件時,為確保一切行為都符合法律原則,大部分偵查
作為都要經過檢察官同意,而證據的合法性與構成要件則須由檢察官來
判定是否該當,因為每位檢察官都是通過嚴苛的司法特考而且具有專業
法學素養的司法官。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當遇到嫌疑
重大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得不用拘票而親自執行拘提,事實上大部分
的犯嫌都是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逮捕,要實際逮捕犯嫌到案,還是要仰
賴第一線的司法警察的衝鋒陷陣,因此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各司其職,相
輔相成,缺一不可。但現行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明顯的壓低司法
警察地位,尤其去年發生花蓮檢察官指揮警察去幼兒園辦「私案」的離
譜事件,完全反映出警察對於檢察官的唯命是從,同樣身為維護社會治
安的執法人員,卻被當作「細漢」不敢違抗,就算被搶功、瓜分獎金,
也都敢怒不敢言。
☛指揮命令變成協助
其實就算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分立並
沒有改變,因此應該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對待,從
指揮命令轉變成互相協助,所以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絕對有其
必要性與急迫性。
刑事警察局股長、台灣大學資訊管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2019.01.13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113/38231085/
(3).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嗎】警察主偵
有何不可?(施家榮)
出版時間:2019/01/13 蘋果日報
爾來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廢止引發爭論,警政署的上級長官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出面表態支持廢止上開條例,使得爭論已升級為「不同部會間的權限劃分」。然而欠缺充分討論的是:如果警察主偵、檢察官僅為補充性偵查,那麼對於警政應該要做哪些調整?將來警察行為的合法性由誰來監督?縱使廢止上開條例,制度設計上警察是否可能完全排除檢察官之指揮?
關說干預抵抗力弱
我國警察對於各種關說、政治力干預,可說是抵抗力非常弱,不用說全國性的政黨或政治人物,光是地方層級的議員就能以干預預算來恫嚇警察。因此警察主偵,首要考量是在原則上排除檢察官指揮後,是否會變成是違法、不當的「政治或黑金指揮」?
尤其我國告別威權統治才不過20幾年(從1996年總統民選起算),以政治力指揮取代檢察官指揮警察,是否將導致執政者濫用警察壓制異己、政治力侵入司法暢行無阻,值得警惕。
另一個迫切需要調整的是績效制度。在現行有檢察官指揮下,縱使是不算績效的案件,仍可能因檢察官要求而使警察不得不查;有算績效的案件,若警察想「養案」等到績效加倍的專案期間再執行,檢察官為避免延誤偵查時機、犯罪危害擴大,可以要求立即執行,這些都是檢察官減低績效制度危害的方法。若將來警察自行主偵而現行績效制度未能調整,是否不算績效的案件警察就更消極?警察「養案」時又有誰能要求盡速執行?
對於警察行為的合法性監督,或有認為「反正重大強制處分都需要經過法官許可」,因此縱使警察主偵,其行為合法性仍有法官監督,但事實上法官的監督無法完全取代檢察官的指揮。例如有往上發展、追查幕後主使者可能性的案件,有時候警察因為專案期間已到而趕著執行,或者因擔心得罪大人物而不願繼續追查,對這種抓小放大的「隱性違法」,檢察官可以偵查策略為由認仍不適合執行而駁回搜索、拘提之聲請,甚至可以將卷證交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追查。檢察官的這些功能是法官無法取代的;如果法官能取代,那這種積極介入偵查的法官實質上已經是檢察官了。
難排除檢察官指揮
如果廢止上開條例,警察是否就可以排除檢察官之指揮?許多警界人士之所以把火力集中在上開條例,或許是因為檢方的指揮書等公文上經常會引用該條例,但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在《法院組織法》亦明定檢察官有實施偵查之權限,因此縱使廢止上開條例,檢方公文上只要換個法條,照樣有合法指揮的權限,與現行運作並無實質上差異。
少部分警界博士生、教授、甚至律師出身的內政部長在論述時竟然可以對於《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視而不見,實在令人非常驚訝!
再者,就算這些法律一起修改,制度設計上警察是否可能完全排除檢察官之指揮?其實還是很困難,因為寫起訴書需要高度法律專業,性質上屬於武官的警察難以勝任;只要起訴仍是由檢察官負責,那麼「這個案件要達到起訴門檻,警察還需要再補哪些證據」終究會是檢察官說了算,警察無法自行決定偵查之終結。
全民利益考量勿廢
警察主偵其實能減少檢察官的工作負擔,而檢察官之身分保障又是比照法官、勝過一般公務員,因此工作量減少也不會失業,則檢察官似乎是應該要支持警察主偵;但因為還有上述種種的疑慮,從全民利益的角度考量,對這個議題目前只能抱持保留的態度。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113/3823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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