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民國憲法學會與台灣行政法學會,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的三號
大法官解釋展開討論。與會者多認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嚴重
錯誤,程序失之輕率,主文也相互矛盾!誰來糾錯大法官?
解釋文互相矛盾方面,七八二號解釋主文第三段說:「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引發違憲爭議的法律)中,其十年過渡條款(十年之內調
降退休金到只剩六十%),沒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符合信賴
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也就是過渡條款合憲。然而主文第五段卻又說,
前述國家可以調降月退休金條款,與「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
的「不盡一致」,所以立法院「應」儘速修法!
理由第一二四段更說:「…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
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義務,與系爭法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上開規定,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
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
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既然十年恆定削減十五%所得替代率,是合憲,
為何國家又「應儘速」檢討修正呢?這就是判決主文互相矛盾,大法官
解釋變成違法,當事人可以上訴救濟。大法官此一自我矛盾的違法解釋,
造成釋憲與文官制度崩潰的嚴重危機。
認定事實方面,解釋理由第九十九段說,因為少子化結果,使得繳納退
撫基金的公務員變少,改革有其必要。然而七八二號解釋引用的附件
六「九十六年至一○五年退撫基金收支概況表」卻清楚顯示:九十六年
參加退撫基金的公務員,六○三○三四人;一○五年是六三四六六六人。
參加退撫基金的公務員增多了三一六三二人!因此少子化,絕不等於公
務員人數遞減,因為公務員員額,是國家根據社會需要決定的。大法官
惑於政府少子化論述,卻嚴重誤認參加基金公務員人數增加的事實。
程序也顯有疏失。七位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違憲解釋,但大法官卻遲不
受理;七八二號解釋做成後,才全數駁回法官的釋憲聲請。其實按照程
序正義,這七位「小」法官聲請案,大法官應一併受理,在作成解釋前,
應請這七位法官陳述確信違憲心證才對。大法官沒一起審理這些聲請,
把他們的違憲論述棄之不顧,也規避大法官應說明不採認的義務,再次
顯示大法官審理本件釋憲案之輕率。
大法官肯虛心與行政法院法官辯論違憲,不但能凝聚全國法官的憲法
意識,也符合公平正義的期待。否則大法官做了主文矛盾的解釋,小法
官何能服氣呢?小法官若以主文矛盾為理由,再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
又該如何處理?大法官當然可以再駁回,但威信將蕩然無存。
軍公教退撫改革一案,大法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兩個基本司法要
素都出錯,程序也輕率,恐難達成定紛止爭期待。接下來還有前瞻建設
預算與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能否向人民交代、向歷史負責,端看他
守護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決心了。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11313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