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即將施行;予收容人投票權行使可以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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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即將施行;予收容人投票權行使可以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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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訊息:

        (20203月30日下午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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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宏理事長
 
    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即將施行,監所環境及人力資源停滯不前,本會林政宏理事長呼籲關心矯正機關同仁所處環境,強調投票權行使可以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即將在今年7月施行,然而本會林理事長認為,矯正機關最大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舍房老舊、耐震不足、擁擠超收、人力不足、戒護同仁過勞、收容人生活環境、夜間醫療或處遇軟硬體設施不佳,矯正系統不是不想改變,而是許多都牽涉到經費人力,都要總統府高層及行政院的支持,就算今年新法通過施行,巧婦也實在難為無米之炊。

    就以監所常見嚴重精神疾病或偏執反社會人格收容人,全台僅有一個培德醫院精神醫療專區,然而各監所隱藏更多類似如此收容人,排隊長龍無法進入專業精神醫療機構,就像不定時炸彈,臺北少年觀護所剛在3月初遭到監察院林雅鋒糾正,就是因為少觀所某少年個案因加重強盜案(強盜持刀砍斷超商店員手腕)收容在案,雖給予身心科門診治療,並由輔導科長或志工輔導18次,也函知少年法庭多達20餘次,但收容少年仍因情緒控制困難,屢生不服管教、擾亂秩序及脫序暴力的行為,少觀所不得已只好將之收容於鎮靜室,卻因收容鎮靜室次數較多,遭監察院糾正。其實,各監所潛藏更多類似這種精神疾患或反社會人格收容人,讓矯正人員承受莫大的壓力和責任,監察委員根本不理會監所同仁的難堪處境,過去本會一直疾呼希望臺灣南部及北部各增設一收容人醫療專區,舒緩各監所壓力,但是沒有衛福部支持,甚至行政院、總統更高層統籌指導,根本只是淪為紙上談兵。

    本會林政宏理事長認為本會身為一個公益社團法人,看到國家動輒投資百億千億在道路橋梁、前瞻輕軌、鐵路、捷運、蚊子館、蚊子停車場等公共建築,或甚至未來的高鐵延伸等,卻吝於多投資於獄政工作上,當然主要的原因是,選票之所繫,建設之所往。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在籍投票已經喊了很多年,讓執政者更關心台灣監所人力物力貧瘠的惡化現象,進而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改善監所環境。

    林理事長認為這是長期累積的老問題,當前應該要有效解決,他回憶早在民國七十幾年時,擔任矯正機關首長時,當時李前總統到監獄視察時,曾問過收容人有無投票權,我回復只要是不受遞奪公權限制 (目前刑法修正後,褫奪公權者,如係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仍可投票) 當然有投票權;總統又問那他們為什麼沒有投票? 這問題是在於,中央選舉委員會69年11月26日69中選法字第2365號函釋,「監所人犯及因案羈押在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屬當然。」,僅僅用一張函釋即剝奪監所收容人投票權,超過40年之久,不僅違憲違法,更昧於國際人權潮流,尤其近年來權利意識抬頭,監所已經不是過去封閉保守的世界,絕對不能忽略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

    惟有未來推動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應該可以是改變大環境的結構因素之一。針對全國性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未來由選委會在監所內設置特別投開票所,由公正外部人士擔任選務人員,確保收容人在自由意志下行使投票權,只要收容人能投票,那矯正機關受重視的程度絕對是想都想得到的,尤其是在選舉至上的台灣,矯正環境及設施的改善絕對不可同日而語,對於監所同仁及收容人都可以兩蒙其利。

    目前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正在修正中,本會希望能藉此呼籲,甚至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辦法,也都應該修正納入行使投票權的事由,主要目的,希望能促使內政部及中選會加速不在籍投票法的立法作業,讓收容人可以在監所內的選委會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讓執政者重視監所環境改善,全面翻轉監所人力物力不足的惡劣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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