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懶惰成習、犯組織罪強制工作3法; 大法官宣示違憲!
(大法官第812號解釋)
(2021-12-10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有「強制工作」規定,
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爭議,包括「抗議天王」柯賜海和
數名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
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即日失效。
司法院長、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現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且以刑
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
制工作3年為例,但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與手段並不應只有不下於徒刑的強
制工作為之,且強制工作後再服徒刑,技能可能也用不上了。
2001年時,大法官曾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作出釋字
528號解釋,當時認為設強制工作的規定,是藉以補充刑罰不足,協助更生
人再社會化,未違憲。
本次的聲請律師們認為,受限於技能訓練所的人力、空間與資源,不是每位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都有機會能參加技訓班,使得他們在實施作業上「與一般
受刑人無異」;若以「強制工作」為名但實質內容與徒刑相同,已違反憲法
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併案審理39件聲請案,聲請人除人民、法官外,還有最高法院刑事第
一庭,討論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3項等規定。
柯賜海因犯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強制工作3年,憲法法庭10月12日形言詞
辯論時,他稱在泰源技訓所「含恨、含淚」摺了3年紙蓮花,指刑法刑度太
低可以重新立法,而不是要求強制工作。
聲請人的律師們認為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工作權,並稱「工作權的積極內容是
自由選擇從事特定職業,消極內容則是『不從事職業的自由』」。律師李艾
倫說,有當事人原本是學「打字」,後來因人數限制,最後只能和大家一起
縫漁網,受處分人和受刑人根本沒有差別。聲請人律師王炳人表示一些詐欺
犯都有工作、很有錢,跨國詐騙、出資設機房是要「更有錢」富貴險中求,
卻得強制工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質疑聲請人到底有沒有去看過技訓所?蔡說,強制工作有
拘束人身自由與保安處分兩意義,「不區隔」是因為受處分人少,例如高雄
女監只有4個受處分人。
蔡對「有錢人行詐」卻不想強制工作的例子相當不贊同,指強制工作是要培
養正確的工作觀念、習慣,詐欺犯想著「馬無野草不肥」甘冒法紀,卻怕
「送中」,原因國人都了解。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許恒達曾在「論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一文中指出強制工
作是實務上運用最多、最廣的保安處分,但也質疑什麼樣的情況才稱得上
「有犯罪之習慣」?
什麼樣的犯罪人是「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強制工作是否真正發揮預
防犯罪的實際效果?如果預防功能有限,是否應該廢除或修正強制工作的相
關規範?
為了解實際執行狀況,15名大法官中有12人在10月29日前往泰源技訓所考
察。>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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