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共和國-13香煙貴如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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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共和國-13香煙貴如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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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煙是否為人犯在牢獄生活中不可或缺之必需品?長久以來,煙禁一事是困擾監所之一大難題,同時也因它在管理上所帶來的問題,至今仍然層出不窮。凡是坐過牢的人都知道香煙是牢中四寶之一。由此可見香煙在人犯心日中是非常稀有而珍貴,其重要性可能僅次於三餐。

  這也是大部份人犯共同的說法,因為人犯身繫囹圄,失去自由,囚禁斗室,由於生活單調乏味,內心非常苦悶,非監獄高牆外之人所能體會,常言道,飯後一根煙,其樂似神仙。毫無疑問香煙具有解悶,安定人犯情緒之作用與效果,這也是為什麼人犯對香煙趨之若鶩,想盡辦法,不惜付出相當高的代價,以求獲得的主要原因,也是人犯之間常發生口角爭執,甚至打架、鬧房、鬧工場原因所在,或許有人會說抽煙又不足吃阪,飯不能不吃,煙不一定要抽,不抽也不會死,何必花那麼多冤枉錢,乍聽之下,所言似乎不無道理,然戒煙談何容易,癮君子之人犯在高牆內,無煙如何渡日,這非局外人所能理解,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有賴大家慢慢去體會吧。

  依過去我國法令,在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刑人禁用煙酒」,羈押法第卅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廿四條規定收容之少年禁用煙酒,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場所禁用煙酒,依上述各種法令規定,監獄之受刑人,看守所羈押之被告,少年觀護所容之少年,少年輔育院之學生與保安處分場所之受保安處分人均禁用煙酒。

  香煙暗語為「古」(台語)、「草山」(國語)、抽煙為「打鼓」(台語)、「薰草」(國語)。早期所抽品牌為「香蕉牌」,後來才改為「新樂園」與「長壽煙」,不過大部份人犯比較喜歡新樂園,因這種煙煙絲含尼古丁較多、味濃苦澀,抽起來比較過癮,長壽煙味淡,以整支抽居多。至於其他國產牌子或洋煙較少,偶而有外役監人犯抽之。

  香煙之數量,分為包(一包為一台、台語)、支(武士、台語)及老鼠尾巴,就是即把整支香煙煙絲撕開,再以十行紙或薄白紙捲起而成,其狀前大後小,酷似老鼠尾巴,包大包小可以隨心所欲。通常是每支煙分包五或六支老鼠尾巴,也有十二支,更有人以煙捲紙與煙絲混合增加份量包至二十支,這完全看個人經濟情況而定。比較有錢人犯則包少一點,窮困人犯則多包幾支,惟長期抽老鼠尾巴聽說對口腔會造成很大的傷害,然過去煙禁時期,禁者自禁,抽者自抽,抓不勝抓,仍然無法完全禁絕。

  工場廠商往往是提供香煙的最大供應商,這些人把香煙藏在材料中輸入,其主要目的為鼓勵人犯將作業成品做好,同時材料不要隨意浪費,惟數量不多,僅夠工場人犯抽老鼠尾巴之用。

  另外也有不肖管理人員挾帶入監所,利用制服掩護、把香煙綁在腰上或夾藏在內褲或襪子內攜入,有時站崗哨管理員先與外人連絡好時間、地點,以拋擲傳遞方式送入。

  或者福利社人犯福利員為推銷一份三、五百元大菜,對購菜人犯附送一、二根香煙,即使人犯不喜歡此菜,為了香煙衹有忍痛犧牲。另外,人犯之親友到棉被店將煙絲打入棉被中以郵寄包裹或接見送檢方式輸入,或利用接見時將香煙藏在自己帶來之水果、餅乾中矇混過關等,都是最常見的輸入方式。

  人犯在出庭時向親友討取香煙,把它踏扁束緊藏在肛門、或利用大衣夾克之類衣物,暗藏煙絲帶入,或是商人利用炊場與福利社所採購之蔬果、雞、鴨、魚、肉等食物材料中於送入時暗藏輸入。

  利用律師接見或其他宗教宣導及協助教化之外界人士夾藏入監,另案借提或出庭還押機會,由法警或借提人員贈予私藏入監,也都是常見到的狀況。

  利用入監載送炊場餿水、剩菜之廠商或清運垃圾之清潔隊搬運車私藏帶入。

  由人犯親友或出監所之人犯,勾結監所合作社進貨廠商將香煙夾藏改裝成貨品,作記號濛混運入,除偷運者本身吸用外,並可販賣圖利,或是工場人犯與作業廠商之作業指導員或運送材料司機,代為夾帶入監或共同販賣圖利。

  商承包監所內之各項工程,藉出入頻繁機會,代人犯夾帶入內。有時候,外役、外農人犯藉工作之便,於外役作業完畢,私藏帶入,企圖僥倖過關,除自己抽用外,尚可出售圖利,或是利用返家探視、奔喪、戒護住院、外宿懇親之機會,偷藏入監。

  其次,談到香煙價格及交易方式,通常煙價決定因素,係以走私數量多寡與各監所執行查禁之寬嚴程度而定,如查禁越嚴則價格越高,故人犯黑市交易中有所謂「正常價」與「不正常價」,正常價通常一張仟元現鈔可以買到三至五包,不正常價每包需要參至伍仟元保管金,其實若以公賣局出售價錢新樂園零售價為每包八元,長壽煙每包才廿五元,故在物以稀為貴,奇貨可居之情況下,其價比公定價高出百倍,洵實貴如黃金,(黃金一錢才一千多元),壹仟元買不到七支武士,每支老鼠尾巴(一支為一泡、台語),有時售價高達每支以保管金廿元或廿五元零售。

  當然煙價高低除與各監所執行寬嚴有關外,有時大部份是由各工場、舍房雜役頭、雜役或福利社之福利員分別掌握控制,甚至連福利社主管也參與,利用職務上機會,假公濟私,掌握貨源,控制煙價,此乃獄政改革之重大障礙。另外人犯間香煙交易,其煙價支付,除以新台幣現金與保管金外,尚有「以物易物」方式,即買煙者針對賣煙者所需要之東西,託家人購買來監,而這些物品皆是監所內福利社無法購得,如名牌睡衣、內衣、內褲,金額之計算方法則採折衷價,換言之,即以現鈔兌換保管金之數額,加上所購物品價格,然後再除以二所得之金額,就是以物易物之換價。如一張千元現鈔在監所內兌換保管金之行情為三仟元。而所買東西之市價是壹仟元,則計算方式為(三千元加一千元除二等於二千元),也就是說賣煙者應交付買煙者相當於二千元價值之香煙,對彼此雙方就經濟觀點來說很合算。

  監所內香煙問題之存在由來已久,其所衍生的弊端也很多,如貪瀆、賄賂、打架滋事,時有所聞,確實增加管理上很大困擾,權衡利弊得失,應有限度開放,定時、定量、定地點並輔以嚴格管理辦法與獎勵人犯戒煙辦法配合為宜。法務部遂於八十二年修正監獄行刑法,明定受刑人應禁用煙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准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監獄對於戒菸之受刑人也會給予適當獎勵。

  收容人吸煙於是開始了有限度的開放,但是在執行中確實存在若干執行技術問題。依法務部所頒監所收容人吸菸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舍房區星期例假日及夜間收封後,一律不准吸菸,因此收容人於星期例假日或一般時間(不出工場作業收容人),除非有開出舍房作業或運動,准其於定時、定點吸菸外,其他時間在舍房依上述規定,一律不准吸菸。

  然而,從歷年來於安檢舍房所查獲香煙之數量繁多,可見其執行成效與法律威信,在實務執行上面臨極大之挑戰與考驗,舍房內不准吸菸,其理由不外乎怕亂丟煙蒂、有礙清潔衛生、或有發生火災之虞,或於舍房斗室中,因吸煙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拒抽二手煙之收容人權益,然對於有煙癮之收容人,於例假日或夜間,在舍房內完全不讓其抽煙執行上又困難重重,因此筆者以為,依現有監所建築物之硬體結構,發生火災之機會不大,似可仿造鐵路局於購票時預先告知有無吸菸,以作為劃定吸煙車廂之依據,即收容人入監、所時調查其有無吸菸之習性,依其調查意願,將有吸煙習性者儘量配置同一舍房,並於吸煙房外面置香煙保管箱,舍房內置防火砂、點煙器及加裝排風機,以維空氣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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