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投票釋憲不受理!司法院長「許宗力」等5大法官有意見?
(自由時報2024/03/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去年聲請釋憲,
要求定暫時狀態處分讓他可先投票,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無獨有偶,屏
東監獄一名「朱」姓受刑人不滿無法投是否同意罷免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
選票,也聲請在監投票釋憲,雖然同樣被裁定不受理,但司法院長兼憲法法
庭審判長「許宗力」等5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立法機關未規
範在監投票方式,屬於程序不作為,有違憲疑慮,應予受理。
北監林姓受刑人去年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
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
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2月15日以
「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無獨有偶,屏監朱姓受刑人2020年5月請求高雄市選委會於同年6月6日市長
罷免案投票日,於屏監設立投票所供其投票,被法院駁回後,朱男改聲請釋
憲,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戶籍地投票為限、第57條應視選舉區情
形分設投票所,他已把戶籍遷到屏監,但高選會卻未在內設投票所,害他因
不能離開監所而無法投票,「參政權」遭到剝奪。
15位大法官為了要不要受理本案展開激烈交鋒,連「許宗力」都參戰,最
後認為不應受理的一方拿到10票獲勝,擊退以許宗力為首主張應受理的5票,
受刑人確定無法在監投票。
不受理裁定指出,選舉制度仰賴立法形成,立法者對選舉實施或救濟享有
一定形成空間,選罷法以戶籍地投票為原則,是為維護選舉公正與公平性,
尚難謂牴觸憲法;立法者授權選務機關依選區情形,擇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
的授權規定,也未直接涉及人民選舉或罷免權行使。
落敗的許宗力、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及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不滿裁定見
解,槓上同事,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受刑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限制,更仰
賴制度設計確保其投票權得以實現,卻因立法與行政機關不作為,未規劃在監
所設立投票所,導致他們無法投票。
5人批評,「選罷法」對受刑人投票的程序付之闕如,形同不分選舉類型、
受刑人在籍與否、監所設置投開票所的環境條件等情形,一律系統性地剝奪受
刑人投票權利,恐牴觸憲法第17條保障的「參政權」,有違憲疑慮。5人強
調,朱男聲請釋憲有理由,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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