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囚法涉主權 大陸緩配合
作者: 特派員宋秉忠╱北京──台北連線報導 | 旺報 – 2013年1月6日 上午5:30
旺報【特派員宋秉忠╱北京──台北連線報導】
2010年到2011年期間,由於兩岸關係持續改善,大陸曾基於「人道理由」遣返大約6名重病台籍受刑人回台,其中多數重病受刑人在返台後不久即過世,但卻有1名受刑人返台後活下來。由於此人是在大陸犯罪,台灣法院並未判決,因此不能關押,但又無法將之遣返大陸繼續服刑。因為出現這種尷尬,大陸方面從2012年開始就沒有再遣返台籍受刑人。
台灣海峽兩岸法律扶助協會祕書長林則奘提及這項案例,就是想說明大陸方面絕對沒有要留置台籍受刑人的理由,但由於移交台籍受刑人涉及敏感的主權問題,因此在執行上是:想做,又無法做。
國台辦:台灣需解決問題
對於大陸法界批評台灣以「跨國」為法案名稱,條文中提到「準用」字眼,曾參與法律草案討論的林則奘提出解釋,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就是適用於國際及兩岸,針對大陸地區,使用「準用」的字眼,則是要迴避「國與國」的爭議。
根據過去跟大陸法界交流的經驗,大陸對於移交台籍受刑人的堅持就是:在大陸法院做出的刑事判決,台灣法院不能再判。但是根據國際慣例,台灣人在外國犯罪被當地國判決後移交回台,台灣法院即使按照外國法院的判決繼續執行,形式上也會再做一次判決,因為法院判決涉及國家主權。但是這種「國際慣例」不被大陸接受。
2011年6月15日,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就曾針對台籍受刑人回台服刑一事提出大陸官方的看法。楊毅說,大陸方面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優先處理其中重病患者回台灣的問題,但大陸也希望台灣方面採取積極措施,妥善解決好相關問題。
互助協議 兩岸認知不同
楊毅就此表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服刑人員移管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但在執行過程中,台灣方面遇到一些困難,主要的問題是,台灣方面至今不承認大陸的判決,台灣的服刑人員回台後有可能面臨第二次審判,這不符合協議精神,是造成目前服刑人員移管問題執行起來有困難的癥結所在。
對於大陸認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就可以解決目前台籍受刑人回台服刑的問題,林則奘認為,司法互助協議僅就台灣人在台灣犯罪逃往大陸,大陸協助逮捕遣返,並不涉及台灣人在大陸犯罪。
林則奘認為,大陸不必對台灣立法有過多聯想,事實上,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已成世界趨勢,台灣立法是因應國際要求,不是針對大陸。在兩岸法界交流中,也有學者建議台灣法院可以針對大陸判決,以「裁定准予在台服刑」的形式,加以實質承認,但當場也有人反對在公文書中出現「裁定」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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