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監獄退休人員協會章程
102年 6月13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監獄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犯罪矯正機關推行政令並聯繫退休人員情誼,共謀會
員全體福祉,進而服務於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犯罪矯正機關推行政令及聯繫退休人員情誼,共謀會員 福祉等事項。
二、協助社會教化工作推廣及宣導犯罪防治法令,以避免國民誤入歧途,減少犯
罪。
三、運作推動各界了解犯罪矯正機關工作性質,提振管教人員士氣及榮譽心。
四、年節慰問服刑收容人,促其改過向善。
五、參與社會公益及慈善文化事項。
六、參加其他社團活動,增進社團間情誼,共謀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凡設籍高雄市之退休犯罪矯正人員、或曾在中華民國矯正機關服務,現已退休者及
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取 得本會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選舉權、被選舉權。
發言權、表決權及建議權。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活動。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一切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累計三年欠繳會費者,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三、維護本會會譽。
第九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視其情節輕重, 經理事會審議
通過,得予警告、停權之處分。如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必要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其會員代表
名額另訂之,在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 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本會年度計畫。
四、通過本會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處分。
八、議決團體解散。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
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
理事長,其餘2人為副理事長襄助會務。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
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會計、財務、文康、聯絡各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 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20人,榮譽理事10人,顧問5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 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
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
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仟2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有關機關之補助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
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