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黛姊
日期:2012-11-25 08: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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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15
Q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親」與申請「日間外出」有何區別?
回 應:張君
日期:2023-12-20 16:55:24
1F
弟弟前陣子被關,現在父親病重醫生告知可能這幾天就會走,可讓弟弟外出探視父親嗎?
回 應:妮妮
日期:2022-12-01 13:33:35
2F
我想問一下 因為我老公剛進去三天 他被判2年 不知道是幾個月可以保假釋 有些問題 我想請教一下各位 進去多久才能帶他出來走走 之類的 問題 網路上查是 六個月 到 1年 左右 (保假釋)
回 應:Gill
日期:2018-04-14 14:36:51
3F
我認識一對因吸毒販毒而入獄的毒鴛鴦,刑期3年以上,去年4月入監服刑。
女方去年8月因懷孕,離監生產,孩子出養後,今年1月,入監繼續服刑。
男方在今年3月卻也離開監獄,2個月後會再入監服刑。只是男方這次是什麼理由,可以出來放風呢?
回 應:Gill
日期:2018-04-14 14:29:34
4F
我認識一對因為吸毒犯毒而入獄的毒鴛鴦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6 07:32:42
5F
沒有所謂提早假釋這名詞,假釋要按規定條件辧理.
岳父病危或過世,受刑人可申請返家探視或返家奔喪,沒有所謂請假回去的.但一切要經核准才行.
回 應:林比比
日期:2018-02-06 06:52:47
6F
我老公是假釋被撤消 刑期是2年 目前已經進去快7個月了 這在之中 我爸 他岳父病危或過世 是否能請假回來或提早假釋出獄餒?!
回 應:123
日期:2017-08-09 14:08:44
7F
重新更正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4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4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回 應:老生
日期:2017-08-09 14:06:32
8F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3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
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撤銷假釋者。
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
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琴兒 日期:2015-11-24 21:22:49 6F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5 07:50:38
9F
非有必要,不能外出.
回 應:琴兒
日期:2015-11-24 21:22:49
10F
我要入監七個月中間可以日間外出嗎時間多久
回 應:考生
日期:2014-05-24 20:26:17
11F
監獄行刑法第 26-1 條 :(返家探親之原因)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監獄行刑法第 26-2 條:(外出實施辦法)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
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撤銷假釋者。
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
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台中學儒監所魔訓班
日期:2013-06-01 01:01:10
12F
監獄行刑法第26-2 條,
第一項第一~二款引用錯誤!
是三分之一,非四分之一!
第三項內容也全錯!
真是的!唉......
回 應:逸凡
日期:2012-11-29 23:12:31
13F
請署名黛姊者,休得煩心,乃據2011年4月媒體報導可知,也另有「康莊大道」可走>詳如下揭;
法部准了 入監取精見首例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4.24 03:26 am
楊姓婦人身為長媳,因丈夫三兄弟都被判重刑入獄,她爭取入監取精為夫家留後。法務部邀相關學者討論後,支持楊婦的請求。法務部將訂定入監取精辦法,楊婦可望成為國內第一位透過入監取精為丈夫生育的例子。
依現行法令,原本只有死刑犯可取精留後,但規定很嚴,死刑犯必須是家中獨子、又無子嗣。如今,法務部將進一步開放非死刑犯也可享有取精留後的權利,對一般受刑人及眷屬影響甚大。
據了解,楊姓婦人已經卅幾歲,丈夫被控非法持有槍砲、殺人未遂等重罪,判處十五年以上重刑。楊婦擔心丈夫出獄後,她已無生育能力;加上丈夫的兄弟也都因案入監服刑,身為長媳,肩負傳宗接代的壓力,因此向法務部要求入監取精。
法務部原本認為,依現行監獄相關規定,受刑人如果表現良好或累進處遇進入二級,可申請至外役監服刑,享有返家探視或與眷同宿的機會;本來就有機制,可以讓楊姓婦人懷有丈夫的孩子,沒有入監取精的必要。
但楊婦仍不放棄,寫信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信箱,引起關注;甚至在國內法規是否符合兩國際公約的複審會議上,此議題也被提出討論。與會的律師顧立雄便質疑,法律未禁止受刑人的生育權,學者態度也多傾向支持楊婦的要求。
法務部決定採納,目前修訂辦法的方向是刑期較長的重刑犯,且有特殊延續香火需要者,並限制取精對象必須是配偶;最近已函詢衛生署,有關人工生殖法等衛生法令及意見。
據了解,法部並要求矯正署研擬配套措施,包括入監取精標準、方式等;一旦完成,楊姓婦人將成為國內首位為夫家傳宗接代而入監取精者。
【2011/04/24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11/4/24/NEWS/NATIONAL/NAT3/6292909.shtml
回 應:黛姊
日期:2012-11-28 21:18:05
14F
依上揭所稱之申請「返家探親」與「日間外出」條件,我的先生在監獄內服刑中,似乎無法請假回家,聽說在外役監獄服刑,可以更有彈性獲得返家探視或懇親與眷同住,但一經打聽;其刑期是五年以上,必需累進處遇二級以上,才有機會申請轉入外役監獄服刑,但是歲月不饒人,等他假釋出監,我這高齡產婦,恐又難予獲孕生產,所謂法外施恩,究有何法?
回 應:可欣
日期:2012-11-25 15:29:45
15F
日間外出與返家探親,其條件不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6-1 條:「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另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6-2條:「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三、撤銷假釋者。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