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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為本網站非實務單位之遴選者,無法具體答覆>所稱輕度高血壓、中度高血壓、重度高血壓等遴選條件之觀點如何?可否近入各該外役監獄之網站意見箱;詢問之,似較貼切。
您好:
依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3 條規定:
「各監獄應就冊列受刑人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核,經初 核合格,始得列冊陳報法務部 ( 如附式三,略 ),初核結果並應告知 受刑人;受刑人對初核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監獄應一併報法務 部覆核。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有悛悔實據 ,身心 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 三次以上之情形者。
三、最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四、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五、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七、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者。
八、重度肢體傷殘者。
九、觸犯妨害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一○、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以上答覆,未知瞭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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