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笑蒼生
日期:2015-06-18 1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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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4
Q
問題1.只要是『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法務部均會給予假釋的機會。請問這句話的效益如何評定.何人說了算?
問題2.第 75 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請問這一條的本意及用意又是甚麼?
問題3.請問受刑人每月分數均達標準分數.且已晉升為一級.並且為初犯.而刑期也服滿2分之1以上(第2次報假釋).第一次及第二駁回理由均相同(非分數不夠.也沒有犯錯.也沒有受害人.而且還有獎狀).請問報假釋為何不會通過.請問何人能釋懷一下...謝謝!!!
回 應:林佳佳
日期:2016-03-14 11:13:25
1F
龍潭女監現在聽說當月報假釋當月就會放人是否真的
回 應:傲江湖
日期:2015-07-01 17:36:15
2F
假釋審查>相對參考因子:
甲、從寬審核:
A、刑事政策之配分比例:
1. 初犯、過失犯:
2. 從犯、偶發犯:
3. 女性、少年受刑人
4. 外役監受刑人:→女性→男性→
5. 犯後態度良好者:→(承認犯案>,犯後能反省 )
B、在監行狀之配分比例:
1. 屢獲獎勵:(按:無獎狀者>1張獎狀>,2張
獎狀>,3張獎狀>,4張獎狀>,
5張以上)
2. 考取監外學校或獲技訓證照:(若獲2張以上之技訓
證照者,視同「獲廠商聘僱」另加分,若已獲廠商聘僱
者,再視同「對機關事務或形象卓有勞績」者另加分。
易言之即比照受刑人同時擁有身份者加分)
3. 獲廠商聘僱:(比例若太高,恐日後其親友逕向廠商
索聘僱證明而流於形式) 。
4. 對機關事務或形象卓有勞績者加分
C、再犯可能之配分比例:
1. 年齡較高:
2. 身心狀態或健康情形欠佳:
3. 身分喪失致無再犯可能者(如貪污):
4. 家屬支持度較高者:
D、社會觀感之配分比例:
1. 獲被害人原諒:
2. 賠償被害人或犯罪所生之損害:
3. 動機可憫、出獄後具強力更生或可獲良好照護:
乙、嚴謹審慎:
A、刑事政策之配分比例:
1. 前科累累:
2. 犯罪情節重大:
3. 被害人數眾多:
4. 犯連續性或集團性案件:
5. 犯暴力性案件:
B、在監行狀之配分比例:
1. 屢犯監規(指二次以上):
2. 有脫逃紀錄或執行中脫逃:
3. 執行中再犯罪:
4. 攻擊管教人員:
C、再犯可能之配分比例:
1. 假釋中再犯:
2. 有撤銷假釋、緩刑紀錄:
3. 曾受強制工作處分者:
4. 出獄後居無定所:
D、社會觀感之配分比例:
1. 致被害人死亡:
2. 犯社會矚目及性侵害案件:
3. 警局鄰里觀感不佳者
回 應:不解
日期:2015-06-30 22:31:31
3F
奇怪了????協會裡的會員不是大都是從事獄政的人員嗎.應該會有見解的.為何都沒有人上來解釋一下.讓凡夫俗子瞭解一下問題出在那裡...感恩!!!
回 應:矯正不公
日期:2015-06-18 15:40:21
4F
有無特例該說清楚
有審理刑事案件經驗的法官都知道,檢察官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的案件固然是最速件,但辦案期限其實是五個月。當然因為監所通常要假釋受刑人收到裁定才敢放人(實務上也有很久等不到裁定就先放人的),所以法官慣例上會以最快的速度儘速裁定並送達。尤其是遇上重大節慶,例如除夕前幾天。但是以顏清標案,中午就分案(法院通常是到下班前才分案),法官下午立即裁定,書記官也配合趕在當日製作正本,再光速般於下班前送達監所給顏清標收受,絕對不是常例。又不是遇上除夕,也非趕月底可以算結案成績。台中高分院真有如此在乎受刑人權限?
至於假釋審查程序,以我過往多年曾擔任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經驗,別說對於重大犯罪或累犯者,通常不會第一次審查就准予假釋的不成文慣例,就算假釋審查委員通過初審審查,公文流程送到法務部審查核准,再送回監獄的作業也沒這麼快;所以當審查刑期剩下不到兩個月的受刑人(因為他們都被多次駁回),獄方會建議我們直接駁回假釋就好,因為等公文流程跑完,受刑人刑期也屆滿,無假釋必要了。
再來是假釋審查委員會的「高效率」。假審會每個月開會一次,通常一次要審查的案件,以相對受刑人少的女監而言,我的經驗少則30件,多則70、80件也遇過。台中監獄同次審查會議不可能僅審查顏清標一人,那麼其他通過假釋的受刑人是否也在四天內就釋放呢?法務部要不要公開數據說明?台中高分院又真的敢說對顏清標沒有特例?
跑公文流程這件事,是不是平常心辦理,民眾都看得出來。去年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黨籍,中選會一天都不敢怠慢,即使下班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以防王金平去法院聲請假處分阻止剝奪立委與院長身分的生效與執行。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竟如此臣服於執政黨,甘為政黨的手腳?叫人怎不悲哀。至於中選會主委其後是否為此被提名為監察院院長,是否真能超出黨派,也讓人不免持疑。
最高法院也已淪陷
如此神效的「司法特例」在這個政府並非罕見,因為最高法院也早「淪陷」。最高法院在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獻金案不僅極為罕見(那一庭可能是首見)的自為判決,使有罪判決確定並定執行刑;更以寥寥幾字就推翻自己建立適用多年的「法定職權說」,改採內容空洞的「實質影響力說」。對照這次顏清標案極盡配合能事之火速釋放程序,操弄司法不是剛剛好而已嗎?司法院甫成立的「確定裁判審查委員會」或許更應該審查一下扁案究竟有無程序瑕疵才是。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