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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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監服刑資格 有關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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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翰 日期:2017-08-11 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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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請問一下 有關毒品案 外役監獄服刑資格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還存在嗎?
因為外役監獄服刑遴選資格 有提到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得遴選
但有人說是針對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
施打或吸食毒品大麻或有成癮者 哪個版本才正確呢?

如果不是吸食 是販賣 初犯 刑期4年 這樣能申請嗎?

還有外監服刑之縮減刑期的最新版本是這樣嗎?
累進處遇:4級/每月縮減4天。 3級/月縮減8天。
2級/月縮減12天。1級/月縮減16天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16:21
1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13 05:47:44
2F
一、想請問一下 有關毒品案 外役監獄服刑資格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還存在嗎?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故而汝所云之「肅清煙毒條例」已改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二、因為外役監獄服刑遴選資格 有提到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得遴選但有人說是針對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
施打或吸食毒品大麻或有成癮者 哪個版本才正確呢?
答:以上揭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此版本才正確。

三、如果不是吸食 是販賣 初犯 刑期4年 這樣能申請嗎?
答:不管是吸食 是販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均不得予遴選。

四、還有外監服刑之縮減刑期的最新版本是這樣嗎?
累進處遇:4級/每月縮減4天。 3級/月縮減8天。
2級/月縮減12天。1級/月縮減16天
答:「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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