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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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受刑人資格是否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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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阿富 日期:2018-07-04 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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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本受刑人因假釋中再犯罪(前罪為毒品與槍砲),
目前關押於高雄第一監獄,
由於現階段已將原本假釋的刑期已於服刑完畢,
現在在服本刑(槍砲)刑期為六年六個月,
但本案無再涉及毒品,
請問本受刑人是否有機會和資格申請外役監?
或可被列為遴選資格名單?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7-04 17:13:28
1F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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