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佳瑩
日期:2018-09-26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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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是這樣我先生剛進入監
但我生產沒多久就出院
可是醫院方面需要他而小孩
一直在危險期
重點他能請假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9-27 13:27:11
1F
受刑人有返家奔喪及返家探視,沒有所謂<請假>。
返家奔喪或返家探視均需獄警戒護及上銬腳鐐。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48:51
2F
摘錄>上揭所稱:「監獄行刑法」第74條(獎賞原因)供參;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第75條(獎賞方法)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37:24
3F
答:以妳先生剛進入監之現況,不可能請假。惟依「民國81年07月
15日法務部頒佈之「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供參:
第三條:
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
行逾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
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
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
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
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
人,得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
勵,給予返家探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
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
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
日。
第四條:
給予受刑人特別獎賞,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五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
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摘錄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