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
日期:2018-10-27 1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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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朋友前幾天進去台中監獄服刑判刑1年10個月
多快可以升三級?
多快可以聲請外役監?
現在可以幫他寄書嗎?
回 應:賴忠義
日期:2018-12-12 21:18:16
1F
壹年十月的50%是11個月 再除以3 約4個月晉3級 再4個月禁晉2級再4個月晉1級 剛好符合假釋資格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7:00:30
2F
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級?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朋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
級? 抱歉!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6:57:39
3F
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6:54:14
4F
答:甲、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
之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乙、依「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丙、假釋作業: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