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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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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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Wei 日期:2018-11-12 1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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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你好!我男友上個月27日晚上10:30在高雄市因為通緝被抓,隔日地檢開庭打來說1條毒品5個月1條詐欺30天可易科罰金全部18萬1000元(等於181天),可是我男友2條刑期加起來不就是6個月180天,怎會是18萬1000呢?他10月28日進去服刑,這樣他是何時回來啊?刑期要怎算啊?是要算180天還是181天?當天進去就開始算了嗎?還是27日晚上收押開始算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11-14 21:11:34
1F
10月加一天,12月加一天,1月加一天,2月減2天。。。
等於加一天。所以18萬1千元。

開始算日期以執行指揮書上所註明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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