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Yu
日期:2019-10-10 23: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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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在看守所內有算分數嗎?待判決確定執行後可以抵分數嗎?還是一定要等判決定讞發監執行才開始計算分數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1 05:26:02
1F
何謂「逕編三級」?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
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
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
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逕編三級」
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
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條規定未
合時,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三級」。
(三).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
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
三、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關得依累
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單項成績分數或酌
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
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
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1 05:15:27
2F
在看守所內之羈押期間,可計入刑期,因係「被告」身份,不是判決確定的「受刑人」,雖有行狀考核表之計分,但不算「行刑累進處遇」之分數,不過若「羈押期間」過長,超過一定比例時,可憑在押期間之行狀考核優良,正式為「受刑人」之身份時,予辦理「逕編三級」,即跳過四級,間接形同享受於「行刑累進處遇」之精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