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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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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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黃小姐 日期:2019-11-16 0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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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哥哥因槍砲判6年是初犯 併科罰金30萬 沒有繳多關10個月
約多久可以報假釋?目前已進去執行 那併科罰金可以等他出獄辦理分期嗎?還是進去之前 沒有繳清會一併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1 05:26:06
1F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0 19:54:56
2F
一、符合刑法第 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 罰 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依判決書所載為準),易科罰金。但如有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准許。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 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 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 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獲得合宜之解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7 12:35:28
3F
所詢「(1).併科罰金可以等他出獄辦理分期嗎?還是進去之前;沒有繳清會
一併執行?(2).約多久可以報假釋?(3).大概多久能3級呢?(4).如何
申請移監?(5).還有報名外役監的機會?」

(1). 依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2).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3).辦理假釋要旨如下: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上揭,需實務單位予您答案,可逕洽詢之。

(4)、甲.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另>
一、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二、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三、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四、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五、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六、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七、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乙、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丙、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5).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5).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供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黃小姐 日期:2019-11-17 01:34:42
4F
同上..像這樣情況大概多久能3級呢?
還有如果阿嬤是在安養中心被照顧
媽媽61歲 可以申請移監嗎?
那程序是應該怎麼辦理呢 先告訴受刑人嗎?
還有報名外役監有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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