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小陳
日期:2019-12-08 2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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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男友四級受刑人,一個禮拜只能接見一次,那如果他朋友去立委辦增見,那他朋友去給他會客了那個禮拜,家人還可以去會客嗎
回 應:小陳
日期:2019-12-13 20:25:49
1F
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16:44:36
2F
一個禮拜只能接見一次時,如果他朋友去立委辦「增見」或「特見」,那他朋友去給他會客了那個禮拜,不會影響家人去會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9:11:45
3F
Q:辦理接見對象、次數、時間及停止其接見之規定為何?
答:
(一)接見對象:
監獄行刑法第62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第1、2項: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證明前項親屬或家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之。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發受書信。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第3項:
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由上述可知,本監接見之對象為近親屬、家屬、親屬、非親屬、其他之人與外交或領事人員、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其中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及姻親在內,而其他之人可能是宗教師、債權人、債務人等於不妨害教化及監獄紀律秩序之範圍內,經監獄長官許可的任何人士。
(二)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三)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
(四)停止其接見:
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一次至三次作為懲罰方法。故若第四級受刑人停止其接見三次,就表示該受刑人將有三星期之久不能接見親友。這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方式。
又,監獄行刑法第65條亦規定,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Q:辦理接見對象、次數、時間及停止其接見之規定為何?
答:
接見對象: 申請接見人數以三人內為限。
接見次數: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入出境證。
Q:因特殊原因如何請求接見?
答:有下列事由者得檢附相關證件資料至行政大樓衛門辦理(增見或特見),並持核准之接見單至登記室窗口登錄接見次序。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罹重大疾病者。
收容人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者。
Q:如果路途遙遠,有其他方式可以辦理接見嗎?
答:如果收容人家屬路途遙遠不便前來接見,可透過就近監所辦理『遠距接見』,其申請辦法可上『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j.gov.tw申請,或撥打各矯正機關與該監所之接見室聯繫,有關各監所辦理遠距接見情形,分述說明如下。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2親等內 之姻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監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前項遠距接見之申請每7日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申請傳真電話為各矯正機關之戒護科。
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依式填具申請單(申請單可於接見處服務台、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由審查單位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接見之日期及時間,並覆知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辦理接見。
遠距接見之申請人經提出申請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進行遠距接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
Q:如何辦理電話預約接見?
答:
預約接見之申請:得辦理一般接見之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且已在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者,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零時起至前2日下午3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下午3時。由本機關於每日下午4時後,就預約2日後接見之案件進行審核。
預約接見之方式: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各矯正機關之網路相關網頁申辦。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撥法務部電話預約專線電話,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於當日接見後預約下一次之接見,可預約接見日起二週內之接見時間,申請人應於預約時間30分鐘前持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辦理。
預約接見之取消: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日之前2日下午3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但該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日,則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下午3時前取消預約。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8:56:53
4F
甲、接見日期之規定::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
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
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
作情形自行訂定。
乙、辦理接見之流程規定:-、(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丙、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理由之規定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丙、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九、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丁、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之規定::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戊、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之規定: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