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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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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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禎 日期:2019-12-28 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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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有去找立委辦特別接見
只是地址不是跟身分證上的一樣
我寫的地址是現在居住的地方
但是這個地址有辦同居人證明
是否可以拿同居人證明核對?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2 05:33:37
1F
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學生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學生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至於所云;找立委辦特別接見只是地址不是跟身分證上的一樣,
汝寫的地址是現在居住的地方,但是這個地址有辦同居人證明,是否可以拿同居人證明核對?
為了怕「張冠李戴」,祗要您有佐證資料,證明係同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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