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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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宿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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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菲 日期:2020-01-18 2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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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你好,我想問一下。
申請懇請宿舍是在當月的週六還是週日?
家屬能帶什麼進去,穿著方面需要注意什麼,在懇親宿舍那家屬能抽煙嗎?食物方面需要注意什麼有什麼事項需要注意的嗎?
懇親通知書會寄給我嗎?
另外受刑人有申請匯票給家屬,若是去接見時辦理接見櫃台會通知家屬去拿嗎?
他們懇親宿舍完會脫身安檢嗎?(純好奇)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9 06:56:45
1F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
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第 3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
、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
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第 5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
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
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
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
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
口登記。
第 6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
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
報監務委員會。
第 7 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 8 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9 06:50:44
2F
監獄申請「懇親宿舍」,分兩種類別,一種是「一般監獄」的懇親宿舍,另一種是「外役監獄」的懇親宿舍,其申請條件暨處遇,是不一樣的。但不知您所申請之懇親宿舍,是屬於那一種?

茲以「一般監獄」的懇親宿舍,簡答如下:
(1).申請懇親宿舍是在當月的週六還是週日?
答:是在「非假日」期間。
(2).家屬能帶什麼進去?
答:違禁品(例如酒、毒品等)以外,其他未限定。(詳逕詢該監戒護
科)
(3).穿著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答:不要「太暴露」即可。
(4).在懇親宿舍那家屬能抽煙嗎?
答:若貼有「禁煙標誌」,即不可。(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科)
(5).食物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答:違禁品(例如酒、毒品等)以外,其他未限定。(其他,詳逕詢該
監戒護科)
(6).有什麼事項需要注意的嗎?
答:「通知單」有說明。(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科)
(7).懇親通知書會寄給我嗎?
答:會的。
(8).另外受刑人有申請匯票給家屬,若是去接見時辦理接見櫃台會通
知家屬去拿嗎?
答:會的。
(9).他們懇親宿舍完會脫身安檢嗎?
答:不會脫衣,但有時候,會有儀器掃描。(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
科)

各監獄皆有訂定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舉例如下供參考: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一、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及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眷屬人數以三人為限。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五、各級管教人員對於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各項審查事項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複核,呈典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理。並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文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交付受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住切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反與眷屬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厲之懲處及負法律上連帶之責任。
九、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十一、申請與眷屬同住時間及人數如有特別事由,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者,得申請延長或增加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法律上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上連帶責任.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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