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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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里長證明之後權限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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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芽芽 日期:2020-01-19 18:37:46
瀏覽:465 回覆:6
Q
請問 已申辦里長證明
寄去給受刑人
是獄所會通知我們可以去接見會客了嗎

另外因為受刑人剛進去是四級 且服刑年限長
四級是不能與非三等親通信的
請問有了里長證明之後
除了可以接見
是否可以通信呢?
會等同於跟三等親一樣嗎?

請問爆米花可以帶去嗎?

回 應:Q 日期:2020-03-09 19:44:16
1F
哇... 那兩個戶籍都不在現在居住地 戶籍也都不同地方
現在只有租屋證明不就就辦不了了...
回 應:芽芽 日期:2020-03-08 15:04:48
2F
我們是同一個里長的
我居住地:A
他居住地:B
我申請的證明是居住在Bㄛ

里長那都知道怎麼寫
內容大概就是茲證明XXX與OOO同居住在B地

回 應:Q 日期:2020-03-04 15:15:10
3F
那你跟受刑人的戶籍跟居住地有一樣嗎? 例如都是台中人也住台中這樣?
回 應:芽芽 日期:2020-03-01 22:54:32
4F
我當初是直接去跟里長說要申請同居證明
他們就知道怎麼寫了
回 應:Q 日期:2020-02-22 14:36:50
5F
請問里長證明的內容要怎麼寫?要怎麼跟當地里長說?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0 17:30:27
6F
請問 已申辦里長證明寄去給受刑人;是獄所會通知我們可以去接見會客了嗎?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而依規定;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
親屬接見。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
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
另外,因為受刑人剛進去是四級 且服刑年限長,四級是不能與非三等親通信
、接見的。
二、請問有了里長證明之後除了可以接見是否可以通信呢?會等同於跟三等親一
樣嗎?
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有了里長之「同居證明」依上揭,可視同親屬,辦理ㄧ般接見,獄所不會另通知您們可以去接見會客,因已有存記了。而是您們逕去辦理ㄧ般接見。另若朋友接見須辦理「增加接見」。

請問爆米花可以帶去嗎?
若接見對象係吸食毒品犯,因恐怕會以針筒注視入爆米花內,且不方便逐一撥開,所以禁寄。至於一般非毒品犯者,是否可寄?請逕詢該監接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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