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羅家英
日期:2020-02-24 06: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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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6
Q
你好
想請問 初犯
第一件新竹地方法院判下來10個月
第二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六個月
第三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六個月
第四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四年上述高院變成兩年整
這樣子合併執行的話是落在多少或減多少呢
這樣子合併執行的話是落在多少或減多少呢?合併執行之後大概多久會假釋出獄
我有去問朋友假釋這個部分
還有詢問合併執行會減多少
我自己算如果運氣好一點的話每一條剪3個月
這樣子總刑期三年四個月
初犯來講的話他們都說關一半
假釋出獄第一炮就會過了
我自己這樣子換算應該是關一年七個月
我想知道 大概多久 因為自己當初不會想犯下的錯
犧牲了陪伴孩子長大日子 小女兒目前四歲
能不能參加她幼稚園的畢業典禮
加上我還一個大女兒目前讀國小五年級
害怕因爲去關了 叛逆
在外面的時候母親身體不舒服
都是由我帶他回診 看醫生
我有兩個哥哥
大哥一直來是沒在理會母親的
大小事
二哥吸毒監獄來來回回
我知道大家都說進去了 不要帶著牽掛進去
大家都說帶的牽掛進去會很難關
但是不可能帶的牽掛進去的
原本母親今年2月1號退休了
因為我要去執行 他為了要貼補家用養育
我的小孩 他要去做臨時工讓我覺得很自責
讓我有一個所安排讓我再進去著這段時間
讓我有一個所安排讓我在進去的這段時間家人不會因為我進去服刑過得這麼累 謝謝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5 14:38:40
1F
了解 謝謝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5 04:43:57
2F
抱歉!我們的網站,是民間非營利的社團,純粹是為民服務性質,並非「矯正機關」,也非檢察與法院單位,而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涵括多元單位與多元面向,而於網站協助答覆者,過去雖曾服務於刑事司法單位,但現在卻是退休公務人員,是義務志工,我們已盡所能去為您們服務了。建議您若是「想要直接一個答案」,類似牽涉到實務機關的運作問題之題目,何不直接去詢問他所服刑的矯正機關?或是所屬的地檢署?敬祝您>心想事成!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5 03:06:17
3F
第一條新竹地方法院判出10個月
當初收到判決書上面是寫說可以為勞動服務
我收到判決書的時候有打電話給書記官
問說這個要怎麼去申請勞動服務
當時書記官跟我說要等到收到執行單的時候才可以申請
但是等我收到執行單的時候 我打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說
因為我被害人有超過三人 所以新竹地方法院裡面有設定有三人被害人就不可以勞動服務 (10個月沒有辦法辦勞動服務)
第二條六個月是可以勞動服務的
第三條是可以一顆罰金
可是當時10個月的先判定下來
所以導致第二條根底三條沒辦法勞動服務
接下來第四條桃園地方法院判定四年
結果後來上述變成兩年整
全部總執行加起來4年6
如果們一條運氣好的話
每一條少了三個月
這樣子合併 這樣子三年四個月
這樣是不是1年7月出來
你們回覆我看不太懂
我只想上來問我算得這不正確
還有我想上來問的是我想要直接一個答案
謝謝你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4 07:59:11
4F
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2 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4 07:53:34
5F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4 06:58:14
6F
補充是詐欺案件
網路上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