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Chun
日期:2020-03-09 0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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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朋友可以打電話去問案子是單一執行還是合併執行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0 21:56:35
1F
抱歉!請逕查詢該地之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或該監獄總務科名藉股!
回 應:王
日期:2020-03-10 18:24:01
2F
查詢王〇錦今天是否執行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9 11:23:56
3F
請問朋友可以打電話去問案子是單一執行還是合併執行嗎?
可以,逕詢該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或該監獄總務科名藉股。
下揭資訊供參:
一個人犯了好幾個實質上的數罪,各罪都有獨立性,法院也對每一個罪名判處一條刑罰,按道理應該是每一個罪名所判處的刑罰都要分別執行才對,為什麼刑法會有合併執行的法則存在呢?
這裡所稱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是指犯的是實質上數罪來說的,也就是所犯的每一個罪名都要處以一定的刑罰,「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這與刑法上所規定的形式上數罪,要從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來處斷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就上面提到的法條規定來分析,要符合「數罪併罰」有兩個要件:第一 須一個人犯了數個獨立的犯罪;第二 所犯獨立數罪的犯罪行為,都要在裁判確定前完成,並且在裁判確定前發覺。合予這些要件,法院才能合併裁判處罰。一個人犯的是單純的一個罪,判決確定以後,就按法院對這個罪所處的刑罰來執行,一點問題都沒有。數罪併罰的案件,是好幾個獨立處罰的犯罪,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要分別宣告所犯的罪名與所處的刑罰,然後再依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分別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所以數罪併罰的案件會發生宣告刑與執行刑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判決中所宣告的刑期是一回事,未來要執行的刑期又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