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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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寄送同居證明

回覆
發表人:鄧 日期:2020-03-17 20: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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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女朋友雙親已亡!!我想幫她申請同居證明!!寫信跟接見~!是需要先寄送同居證明還是辦理接見時一起帶過去就好!?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2:30:49
1F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而依規定;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
親屬接見。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
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
另外,因為受刑人剛進去是四級 且服刑年限長,四級是不能與非三等親通信
、接見的。
二、請問有了里長證明之後除了可以接見是否可以通信呢?會等同於跟三等親一
樣嗎?
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有了里長之「同居證明」依上揭,可視同親屬,辦理ㄧ般接見,獄所不會另通知您們可以去接見會客,因已有存記了。而是您們逕去辦理ㄧ般接見。另若朋友接見須辦理「增加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2:28:23
2F
甲、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
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
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
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
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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