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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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由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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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Minnie K 日期:2020-03-20 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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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男朋友是外國人, 接受觀查勒戒, 在台灣沒有任何直系親屬, 請問: 我可以預約一般接見嗎? 或是需要申請特別事由接見或是增見? 特見或增見的申請流程和方式是如何? 該向哪個專責窗口接洽? 或是只能透過立委協助?
回 應:黎映辰 日期:2023-02-10 21:55:30
1F
我是台中戒治所戒ㄧ8325張振桔的前妻,兩人有一名共同子女16歲未成年女兒張雅涵,因監護權的問題以及未成年女兒學業相關事務,包含遷戶口和辦理低收入戶之身分申請,均與監護權息息相關,因法律上已無夫妻關係,本人所在戶籍地縣市內目前沒有立委,請問如何申請才能確定去台中戒治所現場辦理時,確定可以接見,因路程遙遠不想白跑一趟,或者是否可核准申請行動接見一次?如蒙所請,感激之至。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0 15:00:07
2F
按:上揭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
即是予家屬身份之外者,例如「朋友關係」者,予「持別接見」之法理基礎。
而所謂「勒戒處所長官」係指該收容機關之首長。
因此,「持別接見」需要機關首長之准許。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0 12:57:01
3F
甲、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12條(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因此,您逕向接見室窗口接洽,有下揭兩條路可走:
一、一般接見: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
二、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然依上揭汝稱;僅是朋友關係,所以無法辦理一般接見。可嘗試辦理「特別接見」。
二、特別接見:
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之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者之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乙、
其他:所云;透過立委協助,亦是實務上之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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