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同居證明&遠距離接見

回覆
發表人:琪 日期:2020-04-26 14:14:08
瀏覽:564 回覆:4
Q
1.請問各位,因為我的受刑人之後會被調去台東強制工作,但我在原本的監獄有申請同居證明,如果他調去台東,我的同居證明是要重新申請,還是可以請原本的獄所影印一份讓我的受刑人帶過去?
2.首次辦理遠距離接見,需要準備什麼?就近的獄所就可以辦理遠距離接見了嗎?

謝謝
回 應:王禹涵 日期:2020-11-29 02:33:33
1F
同居証明如何填寫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7:03:13
2F
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58:01
3F
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
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
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
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
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
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
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
(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
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
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
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
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
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
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
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49:56
4F
1.請問各位,因為我的受刑人之後會被調去台東強制工作,但我在原本的監獄有申請同居證明,如果他調去台東,我的同居證明是要重新申請,還是可以請原本的獄所影印一份讓我的受刑人帶過去?

基本上,受理單位皆是要原本,原本的監獄有申請同居證明,是否肯影印給您?請逕洽!

2.首次辦理遠距離接見,需要準備什麼?就近的獄所就可以辦理遠距離接見了嗎?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供參: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
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
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
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我要回覆

姓 名:
內 容:
驗證碼:

感謝您的支持!

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懇請大力支持,共襄盛舉,俾得圓滿實現本會任務,不勝感激!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