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濃濃
日期:2020-05-21 2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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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在假釋期中犯案算是累犯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28 16:41:57
1F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9年02月22日公佈了釋字第775號解釋。
本號解釋是在處理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規定的合憲性,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了什麼!
累犯加重並不違憲,但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首先,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個部分,大法官分成幾點說明。
一、累犯規定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說明會時就曾經針對處罰累犯有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而在釋字中認為這樣的規定並不違反。
大法官看了過去的立法、修法理由,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要處罰累犯,理由在於行為人在被關出來後,理論上應該有警惕作用,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可見行為人有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故認為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從這樣的架構來看,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處罰的是後罪行為,而不是前罪行為,當然就不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但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但是針對「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因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果販的是最低本刑6個月有期徒刑的罪,累犯加重以後的最低本刑為7個月有期徒刑。如果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有矯正效果或足以維持法律秩序,但因未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必須宣告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這種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做法,在不符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可能導致行為人受的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對人民的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因此大法官宣告,在上面說到的範圍內,規定應屬違憲,應該在2年內完成修法。而為了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在修正之前法院應該依解釋意旨,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8條違憲
而針對刑法第48條明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部分,大法官認為:裁判確定以後,原裁判科刑程序就已經結束了,再依第48條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為的科刑程序,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審酌原本沒有發覺的累犯資料,藉以更定其刑、加重處罰,並不是為了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而由於刑法第48條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隨同失效。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follaw.tw/f06/19380/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23 11:12:50
2F
<假釋中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徒刑執行中,因有悔峻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暫時出獄的處分(參閱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期間,若無故意犯罪者(刑法第78條),假釋期滿時(刑法第79條),〔尚未執行完畢之刑,以已經執行完畢論〕。
因此,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依刑法第78條規定,是撤銷假釋的問題,假釋被撤銷,犯人必須回獄中繼續執行未完成之刑期,因此,與累犯情形不同。
按:《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累犯」不以前後案件一樣為要件喔!舉例來說,小明曾經因為犯了竊盜罪且執行完畢,但在出獄一個月後又因為傷害罪被起訴,這個時候由於我們的累犯規定不看他的前後罪是否一致或有相似性,而是機械式認定,因此就算小明前後的犯罪行為沒有相似性,也會算是累犯,請注意這一點。
此外,累犯的規定早在《刑法》設立之初就存在了,而我們之所以會保留累犯的規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反映已經執行完的刑罰,無法達到教化功能的問題。簡單地說,在刑事政策上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刑罰的執行,來讓犯罪者得到一定的教訓,讓他們不再犯罪;但如果出獄後仍然沒有改善,就代表之前執行完的刑罰的教化功能不足,此時就必須要再讓他們受到更重的處罰,以補足之前不夠的教化功能,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加重累犯的刑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