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默默
日期:2020-05-30 0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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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女朋友能在網路上申請預約接見嗎?目前他2級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31 16:40:39
1F
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保管,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 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31 16:38:53
2F
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屬,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五、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