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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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王雨 日期:2020-06-29 0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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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79是否還服刑中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7 05:24:17
1F
請不要將收容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可私下逕電詢該單位。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9 15:33:41
2F
請逕詢該監所,不要將收容人名字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畢竟收容人家屬,不希望「收容人」名字被公開!

單是以「號碼」詢之,亦然!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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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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