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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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信給女友代表能接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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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無名 日期:2020-07-27 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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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詢問,
受刑人如果可以回信給女友了,
是否表示可以接見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8 04:28:55
1F
受刑人如果可以回信給女友了,是否表示可以接見了?

雖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之「發受」書信,涵括收容人「發出」與「接受」書信,但基於同法第59 條:「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之精神,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親友寄入之信件,常於「情」、「理」之下,從寬予放行,然而,並不代表收容人「寄出信件」或「收到信件」行為,等「同累進處遇」之級別,易言之,受刑人如果可以回信給女友了,有兩種情況,第一,他已晉升三級可以與朋友接見或通信,第二,他之回信給女友他,也許是用不正常管道(違規行為) 寄出,緣此,並不表示「可以接見」了。下揭相關條文供參:

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乙、依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07月15日施行)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丙、另依民國 107 年05 月10 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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