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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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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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妮妮 日期:2020-09-18 13: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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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若受刑人說要到監外作業
請問相當於外役監嗎
但他說之後會客只能假日
這樣是什麼樣的狀況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0 17:09:54
1F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之遴選,先決條件是「受刑人願意」才可以遴,而會客問題,既然說是「之後會客只能假日」,並沒有說「之後就沒辦法會客」的問題。若您們希望恢復原來方式,叫他寫報告退出「自主監外作業」不就好了嗎?但「顧此失彼」,他願意嗎?
回 應:妮妮 日期:2020-09-20 13:05:13
2F
請問若是這樣的狀況
是否之後就沒辦法會客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9 17:33:27
3F
若受刑人說要到監外作業;請問相當於外役監嗎?
但他說之後會客只能假日這樣是什麼樣的狀況呢?

「監外作業」與外役監之作業不同:
請逐次瀏覽下揭相關法條規定,即可知是什麼樣的狀況

依民國 109年07月15 日修正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2 條: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
獄調撥。
第 23 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
外用餐。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
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
者為限。
第 26 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 27 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第 28 條: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二個月。
三、刑期七年以下,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或刑
期逾七年,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具參加意願。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與
第四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第 36 條: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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