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娃娃
日期:2020-10-03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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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前面合併剩2個月 後面又拘役55天,這樣會有級數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11:34
1F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09:28
2F
那未有級數。可以寫信給朋友嗎?
依規定未有級數,發受書信,是不可以寫信給朋友!
要有同居人的「同居證明」,祗要過去有同居之事實,不一定是跟現在其爸媽住的地方地址相同,問題在村里長的證明!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民國 年 月 日
回 應:娃娃
日期:2020-10-05 21:55:35
3F
那未有級數。可以寫信給朋友嗎?
還是有同居人的同居證明
可是同居證明跟現在地址不同 可以嗎?
爸媽住的地方也無法寄 只能寄阿嬤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4 05:35:58
4F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才會有級數!
收容人從四級到一級的分數計算?請參閱下揭資訊:
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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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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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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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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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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