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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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作業平日可接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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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TT 日期:2020-10-10 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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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想詢問,
受刑人已經在監外作業,
那平日還可以接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1 21:33:00
1F
受刑人已經在監外作業,那平日還可以接見嗎?
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
其接見時間、地點,請逕洽詢該服刑機關戒護科。
惟若係「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
戒護之監外作業。屬特殊情況,其接見時間、地點,亦請逕洽詢該服刑機關
戒護科。

下揭相關規定供參:
依民國 109年07月15 日修正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
保險。

第 24 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
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第 26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 27 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第 31 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
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
處理。
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
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之。
第 32 條
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第 36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
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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