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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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後,尚有刑事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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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日期:2020-12-19 0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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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想詢問下,
1.如目前已被判合併執行入《監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但如後續還有人以相同或不同名義提告,以一罪一罰論,是否有可能會再延長刑期?
2.如提告者不同,分階段或故意策略性提告,是否有解決方式,避免造成被告者服刑悔過後無法重現生活,無限循環?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9 19:34:09
1F
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以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 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 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此外,定執行刑之裁定,應由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不相同之主刑不能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洵無定應執行刑之適用。再者,前案縱已執行完畢,若與他案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者,仍得聲請定執行刑。而前 定執行刑後,再與他罪定執行者,前定之執行刑失效,應以各罪之宣告刑為定刑之基礎。且定執行刑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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