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WEI
日期:2021-08-19 02: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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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請問一下,4級受刑人未滿一年半,累犯,分數是不是從18分要多三分之一呢?
然後達40分可以變成一級呢?
如果還有未判決的案件,判決下來分數要重新計算嗎?因為有可能判下來會超過一年半?感謝您的解答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9 14:40:14
1F
受刑人6個月~未滿1年6個月為累進處遇第一類別.
初犯責任分數為18分,累犯為24分.
二級的責任分數為累犯40分.達到40分的隔月便晉升至一級受刑人.
另案的判決要看有沒有合併執行,如果沒有,一案執行完再接執行一案.如果有合併,要看定應執行刑是多久,教誨師自會重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