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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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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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Q 日期:2023-06-28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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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被告是我先生
105年犯下詐欺(10人左右)
這個案件拖很久,到今年112判決才下來!(當時是在台北犯的)
到5月初收到判決書要入監服刑,這時候我先生的案件已經由台中執助辦理,我們中間也有告知台中的書記官說台北有申請通過勞動服務,但台中的書記官是說叫我們帶的工作證明,肺結核檢查一樣當天到台中地檢報到,也很納悶的問我先生說所以你一直都有在工作?524按傳票時間到了地檢,書記官卻說法官不准,但我先生其他朋友之前一起犯案的居住在台北的都已經開始在勞動服務了,判決輕的都是一年一個月,我先生就是一年一個月!
中間出庭都有到,因為我們是在台中工作,我們都會從台中上去台北出庭,一直到今年5月初傳票寄來要入監服刑!
原本在台北有申請勞動服務有通過,但因為我們是在台中工作,看能不能社會勞動服務離工作地方近就移來台中!
這中間我們都有聯絡書記官,但都沒有說如果移到其他縣市就不能勞動服務,不知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都是判一年個月的在台北的都可以勞動服務,而我先生卻不行?只因為我們移到了台中?
105犯案被抓之後就都沒有再犯,我跟我先生有兩個小孩,一個兩歲一個四歲。先生工作也都穩定了,但因為先生的薪水也佔一部份家裡經濟是靠我跟我先跟我先生現在他進去了光靠我一人的薪水就不夠,後來才知道可以向法官聲明異議,524先生進去當天也毫無頭緒,很疑惑為甚麼同案件的其他人卻可以勞動服務我先生卻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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