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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收容人勞作金正當使用,彈性多元 矯正署最新函釋揚棄舊規,從善如流,值得肯定
矯正署發布107年0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703005910號函釋,針對各矯正機關訂定「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呼應民情變化及社會期待,已將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2項有關「增進本身營養」文字,解釋為例示規定,並擴大收容人有關濟助貧困、繳交勒戒費用、購買書籍文具等理由,均得以報經機關長官同意後動支。
矯正署最新函釋,能夠揚棄舊規,從善如流,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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