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訊息:
新法立意之理想性,建議因應矯正實務調整之 !
現行預告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為受
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
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
修正時,亦同。
上開規定具有理想性,然而現實上,考量大多數看守所附設分監均無調
查科、輔導科及作業科編制人力,且人力不足,均需調用戒護科管理人員
主責,影響管理人力之運用,上開第十條規定在看守所附設分監的適用上,
容有困窘之處,建議是否因應看守所附設分監編制之狀況,及短刑期收容人
出入之頻繁,考量人力及業務負擔,適度酌為調整條文規範,使實務運作上
更為便捷,例如針對受刑人刑期為一年以下者,前項個別處遇計畫,得以簡
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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