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協會新聞訊息: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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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協會新聞訊息: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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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訊息:

新法立意之理想性,建議因應矯正實務調整之 !

    現行預告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為受

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

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

修正時,亦同。

    上開規定具有理想性,然而現實上,考量大多數看守所附設分監均無調

查科、輔導科及作業科編制人力,且人力不足,均需調用戒護科管理人員

主責,影響管理人力之運用,上開第十條規定在看守所附設分監的適用上,

容有困窘之處,建議是否因應看守所附設分監編制之狀況,及短刑期收容人

出入之頻繁,考量人力及業務負擔,適度酌為調整條文規範,使實務運作上

更為便捷,例如針對受刑人刑期為一年以下者,前項個別處遇計畫,得以簡

式為之。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CORRECTIONS/posts/1157093331318125?notif_id=1592561683628605&notif_t=page_post_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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