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20號解釋:被羈押人犯不服看守所處分可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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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20號解釋:被羈押人犯不服看守所處分可提訴訟

首頁 協會⽂章 矯正新知 矯正處遇與新法令介紹 大法官釋字720號解釋:被羈押人犯不服看守所處分可提訴訟

大法官:羈押者向法院請求救濟

 

2014-05-16  18:30:2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

王姓男子因案遭羈押看守所,不服所方隔離處分又不給他向法院請求救濟

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補充違憲解釋的720號解釋,指明王男收受

解釋文後5天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做出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規

定不許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相違背,視為違

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

第653號解釋是由王姓聲請人因涉及殺人未遂案件,經裁定羈押於台南看

守所,在民國91年間因違反所規,遭所方施以隔離處分,所方並於他所居

舍房內進行24小時錄音、錄影,聲請人不服上述處分,提出申訴遭到該所

所長批示申訴無理由,因此聲請解釋。

後來王男在98年間就65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成720

號解釋指出,實際上修正羈押法的草案仍躺在立法院,沒想過2年修正時

間不夠,因此直接宣告在羈押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

關機關的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的

規定,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司法官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大法官並指明聲請人王男收到本件解

釋文後5天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但王男現在已經離開看守

所,為自由之身。

李玉卿說,大法官解釋為馬上生效,因此其他被羈押被告也受用,在得知

並不服看守所等單位給予處分時起算5天內,得向當初裁定羈押的法院請

求救濟;為此,已通知法務部及司法院刑事廳,做好後續因應準備。

 

大法官釋字720號解釋:被羈押人犯不服看守所處分

可提訴訟

2014年05月16日 15:51 中時即時 林偉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720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不

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訴訟違憲,該法未修正前,被押的被告對有關機關

的申訴決定不服者,一律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救濟。

值得一提的是,羈押法第6條的爭議,大法官會議早在97年12月26日就作

成653號解釋,宣告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應檢討修正,不料行政院及立法

院都遲遲未修法,此次違憲解釋大法官會議「直接」宣告,准許在押被告

對看守所的管理處分提訴訟救濟,將羈押法第6條直接架空。

另外,本件釋憲人王伯群當年因案羈押看守所,不服所方隔離處分欲打官

司遭拒,王於是聲請釋憲,獲大法官會議認可後宣告法令違憲,他以此聲

請再審踫壁,再次聲請釋憲,此次大法官會議也直接點名,王可在5日

內,向法院提訴訟救濟。

 

被告不服監所處分 大法官:可請法官主持公道

 

2014年05月16日17:45 蘋果日報(丁牧群/台北報導)

曾任警察的男子王伯群,2002年因殺人未遂案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因違

規遭看守所處罰隔離,並在他的舍房內24 小時錄音、錄影。王男不服處

罰,向看守所、台南地檢署先後提起申訴、訴願都不成功,接著提起行政

訴訟,但又踢到鐵板,行政法院法官指出《羈押法》第6條、《羈押法》

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只規定羈押被告若不服監所處置,可以「申

訴」,但法官認為監所處置並非行政處分,因此王男不得打行政訴訟。

王男認為行政法院的見解沒道理,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2008年12月26日

作成釋字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6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1項,對於羈押被告的訴訟權益「保障不足」,因此宣告違憲,最遲2

年內應檢討、修正。

不料《羈押法》修正案,在立法院被擱置5年多,至今仍未完成修法。王

男2009年依據第653號解釋意旨,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他的不當隔離

案,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相關法案雖違憲,但並沒有失效,在沒有修正

前,仍須遵守,因此駁回再審案。

王男鍥而不捨,又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明示他到底該怎麼做,大法官會

議今天作成第720號解釋,宣告上述法案修正公佈前,遭羈押被告若對監

所處置不服,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由法院裁定是否撤銷監所處

置。

 

大法官︰不許羈押被告訴訟 違憲

 

2014-05-17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720號解釋,大法官認定羈押法和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違憲,理由是不准在押被告對看守所不當處分提起訴訟,已違

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大法官規定,相關法律未修正

前,在押被告對矯正機關的申訴決定不服者,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起準

抗告,即日起生效。

對此,司法院昨緊急知會法務部及一、二審法院,希望配合辦理。法務部

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矯正機關現行做法與釋憲意旨相同,會繼續朝此方

向處理。

大法官指出,97年12月26日公布的第653號解釋,已宣告羈押法第6條違

憲,要求法務部兩年內檢討修正,但法務部送出草案後,立法院遲遲未修

法;此次大法官直接跳過行政及立法機關,認定在押被告可準用刑事訴訟

法第416條等准抗告規定,向法院刑庭提告。

 

 

他,聲請釋憲3次達陣  羈押不服處遇 可打官司

 

【2014-05-17/聯合報/A12版/社會】【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七二○號解釋指出,在羈押法未依大法官六五三

號解釋完成修法前,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施以隔離、會面管制、戒具等處

分或處遇時,即日起可向裁定羈押他的法院請求救濟。

依現行規定,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打官司。六五三號

解釋宣告羈押法等相關規定違憲,最遲應於兩年內(二○一○年十二月廿六

日前)完成修法,但由法務部主管的羈押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已逾

期兩年多。

六五三號解釋聲請人王伯群,二○○二年間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他不服看

守所隔離處分,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聲請釋憲。解釋出爐

後,王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解釋有兩年「定期失效」

期間而駁回。

王再接再厲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也認為立法延遲過久,影響羈押被告權

益,而以七二○號解釋提供羈押被告在修法前的司法救濟途徑;王伯群收

到解釋後五日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若法院認定當年隔離處分

不當,王可據以請求國家賠償。

早已出獄的王伯群曾任警員,他曾查辦歌手巫啟賢非法打工,也告過看守

所管理員、為自己判決聲請非常上訴。監聽票核發由檢察官改為法官的六

三一號解釋也由他提出聲請;連同六五三號、七二○號解釋,他成功「達

陣」三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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