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虞犯先輔導 避免標籤烙印
【2014-05-17/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郭豫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北市)】
報載司法院為避免少年被標籤化,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將現行七種虞
犯縮減為三種,只留下無故攜帶刀械、吸食迷幻物品及預備犯罪等三項,
其餘四種無須移送法院處理;同時也擬採「行政先行」制度,要求警察發
現此三種虞犯少年時,須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輔導,無法輔導或輔導
無效,再移送少年法庭。
從犯罪學標籤理論觀點,少年應避免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程序,而受標
籤烙印,否則「今日少年犯很可能成為明日的成年犯」。因此,歐陸國家
如德國少年法院法即將虞犯少年排除在外,而交由少年署以教育配合福利
措施養護教育。
我國於一九六二年制定少事法時,雖然立法者,行政部門多所疑慮,認為
「若將虞犯少年送到少年法庭,無論訓誡、保護管束或管訓等處分,對於
該少年皆有不良影響。」但最後仍因奉總統指示「維護社會秩序」、「免
於少年被匪諜利用」的時代氛圍下,無異議通過,明文規定少年法庭管轄
及於「有觸犯刑罰法令或足認為有影響社會治安之虞的少年」,迄至於
今。
其實,國際兒童權利理念的發展,如何減少國家權力的介入,對「問題少
年」進行非司法性的處遇,已然是廿世紀末以來的主流。尤其,值得注意
的是,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少年司法所規範的對象,僅限於
「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而不及於「虞犯」;還特別規定「要建立最適
當、最好的方法,使兒童能在充分尊重人權與法律保障之下,不必經由司
法程序,而作適當處理的途徑。」對於「犯罪少年」,尚且要避免司法程
序,更何況只是被認定為「有犯罪可能的虞犯」。
我國雖因國際政治現實無法成為聯合國會員,但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
規約的宗旨、精神,都深具實踐可能性。因此,筆者多次為文呼籲,應檢
討虞犯少年概念,並將此「僅須特別監督關懷而未犯罪的少年」處遇非司
法化。如果修法能順利通過,無疑是少年司法制度史上重要改革,也是接
軌兒童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具體落實,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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