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改革,法務部該怎麼做?
2015年3月5日 風傳媒
蔣念祖/南華大學非營利管理學系碩士班助理教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56
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行刑的三大領域是教化、作業以及戒護,然而實際
上我國矯正政策目標在隔離(剝奪自由),並非教化或矯治,整體而言,矯
正機關管理成效表面上尚可,但以政府願意投入矯正機關之資源與心態來
看,政府矯正政策目標約略只想讓監所成為隔離犯罪人處所,剝奪收容人之
自由為目標,並不期待其具有矯治犯罪或減少再犯之效果。換言之,我國矯
正政策若一向強調戒護與教化並重,以目前之資源配置與管理實務來看,口
號多於實踐。
以高雄大寮監獄6囚挾持典獄長後自盡事件,凸顯獄政管理出現重大疏失,
事實上高雄大寮監獄可說是台灣監獄的縮影,其管理缺失包括:1.人力與經
費不足,超收問題嚴重,2.收容人作業金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
裝飾品以及3.收容人不清楚假釋標準與被駁回理由,除了法務部未積極面對
加以改善,行政院更是幫凶,除了未要求法務部積極將監獄刑法等相關修法
工作完成,改善監所的經費與人力需求,行政院從未認真考慮,常常是要錢
沒有,要人也沒有的窘境。就連軍事審判法修正通過後的軍監改善使用問
題,至今還卡在國防部未完成移撥手續,行政院無法先行給予經費問題上打
轉。
更嚴重的是,當前監所問題重重,首先,每年收容人逐年增加(尤其是公共
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毒品罪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103年底高達3000
人左右),造成49間監獄除了少年監獄外,45間監獄全部超收,49間監獄
應收54,539人,實際收63,185人,超收8,592人,法務部目前興建中、規
劃中及遷建中的監獄計畫緩不濟急,就連六甲、八德軍監移撥改善計畫,也
面臨要錢沒有、要人沒有的窘境;並且相關監所預算逐年不斷下降,人事預
算為主要支出,而教化相關預算不足總預算之1%。其中又以外役監與女監
最為嚴重。
其次,目前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戒護人力員額編制4,842人,實際戒護人
力為4,409人,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為1比14,換算每100名收容人
數只配置7名戒護人力,比起香港1:2.4、美國1:4.8、日本1:4.6及韓國
1:3.5都來得高,甚至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在某些監所更高達1:20。
在教化人力上則更為短絀、嚴重不足,在一般監所方面,每位教誨師需負責
352 名收容人之教化責任,曾經與教誨師互動過的比例不足二分之一。教化
活動方面,監所最普遍、覆蓋率最高是宗教教誨,集團式的宗教教誨說穿了
就是一種宣教活動,是種單方面傳遞善意的行徑,其間並不會存在太多的互
動關係,與心理學中所謂的象徵性符號的互動關係其實仍是有一大段的差
距。嘗試納入收容人的意見而引進各類的志工,在戒護人力許可的範圍內,
從事人數較少或甚至個別的教誨,藉此減輕受刑生活過於規律化的惡害。
管理人員部分,其中北部、東部監所人力流動大,常需以約聘人力替代,或
不斷訓練新人,造成管理上的空窗期。另一方面,中南部監所因為流動率
小,管理人員在一監所服務時間太長,形成小團體或次文化,抗拒任何變動
或改革,也造成管理上困擾。
然而這些人力短缺該如何解決,請問法務部或者行政院何時可以找出解決對
策?
收容人作業金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裝飾品
我國的有期徒刑與一般先進國家(日本除外)不同,將勞動(亦即作業)視
為行刑的強制內容之一。在無法改變這種法制的前提下,將監所作業納入國
民經濟的一環,藉此活化監所作業一事,似乎是唯一的選擇。矯正機關收容
人作業方式,有1.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
但是我國監所作業的情形,可能比教化工作還要糟糕;作業科雖然
有配置作業導師,但是不僅是人數不足,一個作業導師要管60-70人甚至高
達120人,其專業技能的程度亦令人質疑。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方式,有1.
自營作業、2.委託加工、3.視同作業等三項,截至103年12月底各矯正機關
參加作業總平均人數4萬7,977人,共有444間作業工場,其餘因新收考核、
違規、隔離、老弱病殘、技能(藝)訓練、刑期或案情特殊不適作業、拒絕作
業、附設補校學生、待釋、禁見、寄禁、執行觀察勒戒、戒治、住院治療、
矯正學校學生、少年輔育院學生、收容少年、其他等因素未參與作業者為1
萬3,371人,因無參與作業,故無分配勞作金。103年度委託加工收入為5億
2,254萬0,444元、作業人數3萬6,526人,約占總作業人數之76.13%。
103年度自營作業收入為5億0,097萬5,695元,作業人數4,395人,約占總
作業人數之9.16%。
在這種情形下,自營作業方面,除少數具有悠久歷史的作業(例如醬油、裁
縫等)外,僅有在「一監所一特色」的口號下奮力創造出來的小型生產作
業,一般多為藝品類、食品類或農作類,不僅所佔比例不高,其技能的層次
也低;至於代工作業方面,所有的監獄只有一家是五金工廠來監獄內設廠者
的收容人可以取得基本工資外,其他都是電器插座、紙袋、金紙等的作業,
不僅枯燥乏味,其毛利亦頗為低廉。如果說從工作中可以體會人生、從工作
中可以感受到作為人的尊嚴,則對於我國監所作業的實際情況,僅能說這是
一種磨滅人性的單純惡害。因為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
除作業支出後之盈餘,收容人僅能取得37.5%,所以,一個收容人每個月平
均僅能獲得新臺幣200至1000元左右的作業,實在是無法稱之為工作,而僅
能視之為懲罰。應限縮自營作業的規模,盡可能在銷售方面委託民間業者為
之,或採取官用制,直接銷售至政府單位。最後,重新檢視作業所得的分
配,在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提升收容人的所得,藉此不僅是可防止收容人的
監獄化現象,也可刺激其積極從事作業的動機。
當然,監所內也從事了與營利無關的職業訓練,雖然這與作業沒有直接關
係,而較具教化的面向,但是正因為與作業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僅能以即將
出獄的收容人為對象,以免受訓完畢即無用武之地。但職訓資源亦嚴重不
足,僅有不到15%收容人參加過職訓課程。法務部該不該結合勞委會職訓局
職訓資源或非營利組織之協助解決?
收容人不清楚假釋標準與被駁回理由
依據刑法第77條規定和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假釋案件經假釋審員委員會
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可假釋出獄。通常法務部第一、二次都不會
核准,社會矚目案件更不會輕易核准。造成在監收容人假釋被駁回比例超過
五成,且假釋被駁回之收容人大多不知道原因,即使知道原因也不滿意。多
數本國籍與外籍受刑人都對假釋制度不甚滿意。外籍受刑人更自覺假釋比臺
灣人更難。
因為監獄內的處遇內容升級是靠點數的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而
累進處遇的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上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由此可
知,假釋制度在開始的時候即是一種國家官方爲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
釋一事,雖然一部份仍得靠收容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
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行刑大權的行政機關。
善時制本是一種不犯規即自動縮短刑期的制度,當期限到了,則滿期釋放,
與假釋制度是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假釋也是一種透過自由與剝奪自由的操
控而掌控囚情的制度,於本質上和善時制並沒有太多的衝突。於是這兩者的
結合,造就了現在最新型的行刑制度,亦即所謂的階段制。階段制是指只要
收容人遵守監所的規則,則其可階段式地獲得與自由社會接觸的機會。換言
之,收容機構被分成全然剝奪自由、半開放、開放等數種類型,收容人只要
遵守規矩,則不僅可以縮短刑期,其亦可透過移監執行的方式,轉換到更能
夠接觸自由社會的監獄;當自由的剝奪程度減輕的同時,行刑機關會適度地
按收容人所獲得的自由程度,安排其接受復歸社會時所需的處遇。這種階段
制的最後一個階段即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復歸社會,於有必要時,得將收容人
收容於有門禁或其他特殊處遇等自由限制的更生設施,而這無疑是種變形的
假釋制度-法定假釋制,這已是先進國家採用的假釋制度,法務部可曾想
過?
因此,當前獄政改革與管理問題迫在眉睫,試問法務部或行政院還要等幾個
監獄再出事才願意痛定思痛,勇於面對?
【評論】獄政改革,法務部該怎麼做?◎蔣念祖—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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