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件,無論肇事與否,似乎都已成為每日社會版面上不是新聞的新聞。自從民國88年我國將酒駕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後,就一直提高酒駕犯的刑罰程度,但是都忽略其應該接受治療的本質。
酒駕犯、性侵犯和毒品犯,都是屬於兼具病人和犯人身分的病犯。性侵犯與毒品犯,目前的防治策略堪稱完善,雖然不見得如預期般奏效,但在醫療、矯正與觀護系統整合下,多少也獲得控制。但酒駕犯,政府卻仍然迷思重罰,沒有治療的配套措施。換言之,就是要抓他們去關。以目前在監受刑人的結構觀之,酒駕受刑人有5253人,占監獄受刑人56737人的9%。其中酒駕累再犯達2774人,比例逾50%。這些酒駕犯已儼然成為監獄中的一股新勢力。
進一步觀察這些酒駕犯,大部分都是社會底層的工人。因為工作緣故或嗜好,每天例行地要喝幾瓶維士比或保力達B,回家路上被警察攔檢。有些是再犯,最後都進到了監獄。在獄中,這些酒駕犯與其他受刑人接受一樣的處遇,晚上回舍房睡覺,並沒有特別的治療或處遇。
雖然衛福部頒有「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選了6個監所試辦酒駕犯治療,但因為監獄擁擠,無法讓這些酒駕犯與其他重刑犯落實分區管理治療,導致惡性感染,學得更多的犯罪手法與技巧,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
酒駕犯的法定刑在2年以下,但實務上法院判決刑期大多在6個月上下,屬於短期自由刑。根據國外的作法,可以將渠等判入看守所中,接受周末監禁,讓酒駕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服完期刑,既可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又可以執行刑罰。
我國或許可以擇定外役監獄先行試辦,看看成效良好否,再修法擴大實施。再者,經醫療鑑定已為成癮的酒癮犯,法官應該根據刑法保安處分的禁戒處分,附科這些酒癮犯相當期間的戒癮治療課程,以醫療手段達到戒癮的功效。
當前的作法就是一窩蜂的將他們丟到監獄中,眼不見為淨。問題看似解決,其實是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