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題目:監禁生活壓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
論文發表者:黃維賢
前岩灣技能訓練所所長
現為矯正署新竹監獄典獄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
壹、前言
監獄具有少社會隔離,斷絕與外界之關係,身處封閉之環境,整日面對著冰冷之房舍,生活管理嚴謹且單調乏味,行動隨時受監視,被要求絕對服從紀律,與一群品類複雜,偏差程度不一之其他人相處,人際關係不固定且短暫,頓時失去自我控制、安排生活之權利,其內心所產生之恐懼、焦慮、無助、壓抑、挫折、屈辱等壓力與痛苦自不言可喻。學者研究生活壓力事件指出,牢獄之災之生活壓力指數排次居前,往往造成個人重大之生活改變,個人因此必須承受莫大之生理緊張與心理壓力。一般而言,受刑人本身不論是面對壓力,或是應付挫折與處理負向情感之能力,都較欠缺,一旦處理方式不當,就更容易因無法承受而出現沮喪、憂鬱,甚至是自我傷害、自暴自棄行為。
然從另一角度言,監獄之收容環境,同時亦提供受刑人一個安全穩定、有規律之生活作息空間,監獄內同儕間亦發揮很大之同舟共濟作用,家庭及親友仍然明顯或隱約的以各種方式影響著受刑人,機構內工作人員及團體之助人者角色,更能增強受刑人刺激之忍受力,因此,監禁雖帶給受刑人類似「失敗」刺激之負向生活壓力,但此壓力亦可能成為邁向「成功」之墊腳石。藉由機構收容所帶給受刑人之衝擊,可能使其回歸正常有規律之生活,不再犯罪,或視犯罪為畏途,不敢犯罪;然亦可能順應監禁環境、自暴自棄就此開展其進出監獄之犯罪生涯,因此,職司管理責任之監獄在決定生活管理及輔導策略時,應如何作為,始能減少因機構收容所帶來之負面影響,發揮其必要之正面功能,頗值得吾人關切。
監禁既然會給受刑人帶來一定程度之壓力與痛苦,對受刑人之身心狀況自然也會因此而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受刑人個人對於無可避免加諸於自身之壓力與痛苦,由於背景及所能獲得社會支持之不同,其調適壓力之方式必有所差別。對於缺乏刺激忍受力及適當之社會支持者,勢將加深壓力源之惡化,同時導致適應不良之後果。另外,監獄內規律之生活秩序要求也將迫使受刑人改變以往之生活模式,此種改變,對某些受刑人可能有安定之作用,但也可能對某些受刑人造成壓力。凡因上述所產生之監禁反應情形,如係正面、有益者,則有助於監獄行刑工作之推動實施;如係負面、有害者,則易因而發生惡習傳染、脫逃、自殺、暴行或各種違規之行為,因此,我們可從各種實證研究中來加以瞭解受刑人因監禁所可能產生之身心及行為影響情形及有那些社會支持力可以運用,俾做為執行犯罪矯治實務工作之參考。
貳、監禁生活壓力之理論及相關研究
一、監禁生活壓力之定義
所謂壓力一詞,源於拉丁文之Stringere,意為擴展延伸。早期之概念係指以充分之力量施於物體或系統之上,而造成扭曲變形,為物理與工程學上之用語。自一九二九年,哈佛醫學院之心理學家Walter Canon首次使用「有壓力之生活事件」一語來形容一個威脅身體健康之因子後,「生活壓力」儼然成為一般人與研究者經常使用之名詞。雖然一般人多以為壓力是不好的,不過,壓力在生活中有時亦可能扮演著某種積極角色。Selye(1983)將壓力分為1.過度壓力(overstress或hyperstress)2.過低壓力(understress或hypostress)3.優壓力(good stress或eustress)4.劣壓力(bad stress或distress)四大類,人類必須為自己認為具有價值之某種目標奮鬥與工作,這是一種生物法則,所以我們必須運用天賦之能力以享受實現之優壓力,我們應在同時具有破壞力之過低壓力與過度壓力間取得平衡,儘量發現優壓力,並減低劣壓力。另一位學者Schafer(1987)認為人們心中存在著許多有關壓力錯誤之信念,如:壓力都是不好的、良好的生活應無壓力、壓力愈少愈好等等,他主張人們應該辨認並驅逐這些迷思。他並將壓力區分為正壓力(positive stress)與劣壓力(disstress)兩種:正壓力有助於健康、滿足和生產力之激起,在許多情況下可發揮效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正壓力有機會轉變為有害之劣壓力,隨時應加避免。
歸納中外學者對於生活壓力之觀點,生活壓力大致可分為三個取向來加定義:
(一)刺激取向:此為一般心理學家經常採用之定義,將生活壓力視為一種環境之刺激,強調造成生活壓力之壓力因子(stressor)。
(二)反應取向:傾向於將生活壓力視為個體對環境刺激所產生整體性之反應,生活壓力被視為是一種反應狀態,個體在面對外在之威脅情境時,在生理及心理上所產生應對之反應,此反應受到個人特質和心理歷程之影響。亦即將壓力反應(stress response)視為生活壓力。
(三)互動取向:重視個體與環境之關係,認為生活壓力是個體面對環境刺激,透過其主觀之認知過程,而產生心理威脅及生理激動之現象,是個體和環境互動之結果。換言之,並非所有個體在相同刺激下,都會產生壓力反應。互動取向之觀點,統整了刺激取向與反應取向兩大觀點,強調個體知覺之重要性。
因此,界定生活壓力時,必須同時考慮刺激取向、反應取向與互動取向:壓力是一種刺激,受刑人監禁期間所遭遇之生活壓力事件為其客觀生活壓力;受刑人遭遇生活壓力事件時,在與情境互動過程中,所可能引發之困擾程度,則為其主觀認定之生活壓力。
二、監禁生活壓力來源
壓力源或稱壓力因子,指可能激發個體對抗或逃避(fight or flight)反應之一種刺激;而遭遇到這些壓力源或稱壓力因子時,身體會藉由改變生理或心理狀況,做立即之反應,對抗或逃避反應就是壓力反應。綜合而言,壓力是個人對於外在刺激所產生的生理及心理上的一種反應的歷程。其產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各種生活上的變化、人際間互動的因素以及長期的緊張狀態等,都會因為個體在認知上以為無法因應而產生壓力。
受刑人在監獄辦理新收手續之一剎那,驚覺到自己已失去自由身,面對陌生之環境,內心必因被隔離而產生惶恐與不安,依學者周震歐(1999)指出,受刑人到達監獄後,受到「社會地位貶謫」,這是事實問題,從各項措施可以看出,對於受刑人而言,尤其是初犯,其精神上之打擊是無可比擬的,受刑人初抵監獄時,脫掉便服,穿上囚服,剃成光頭,編予號碼,在管理人員手中接到應遵守之守則,其痛苦與失望之心情是難以想像的,感覺到自己比社會上最卑賤之人都不如,住房指定無選擇餘地,和不識之人相處,吃同樣伙食,任何活動均無發表意見之餘地,與家屬見面時有人監視,書信往來要受檢查,往昔自己看不起之「牢頭禁子」今日竟是支配自己之權威者,還有那些不能不遵守之人犯規矩。監獄具有剝削(Deprivation)及身分貶抑(Status Degradation)之特性,對於監禁所產生之痛苦與壓力,參考相關研究,大致包括如下說法:
(一)五大痛苦:Gresham Sykes(1958)研究紐澤西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發表其著名之被監禁者社會(Society of captives),在其內容中詳述初入監受刑人遭遇監禁之五大痛苦為自由之剝奪、物質與服務之剝削、異性關係之隔離、自主性之剝奪與安全感之喪失。
(二)八項壓力來源:Giallombardo(1966) 將監禁之壓力來源分為喪失個人之自由、自尊、自主性、責任感與缺乏親友之情感支持、安全感、隱私權、所有權八項。
(三)八項基本需求:Toch(1977)結合上述兩者之研究,提出所謂受刑人之八項基本需求,當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時,壓力即隨之而至,八項基本需求分別為隱私權、安全感、生活紀律一致性、支持度、情感回饋、社交機會、教育活動、自主性。
此外,學者林茂榮、楊士隆(2002)認為監獄與任何社會相同,受刑人社會具有獨特之價值觀、信仰與風俗習慣,他們有其江湖規矩(Inmate Code),此套規矩有助於受刑人次級文化之整合,然亦壓迫著受刑人。其次, Altman(1978)、Ostfeld(1987)、Bartollas(1992)均研究指出監禁機構之硬體設施、管理方式亦會影響受刑人之生活壓力,增加受刑人心理緊張及壓迫感,學者楊士隆、林健陽(1995)研究監獄受刑人擁擠問題時,亦得到同樣之結果。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瞭解到監獄受刑人,監禁之壓力來源除了來自自由被剝削與身分被貶抑衍生之痛苦外,亦涉及受刑人江湖規矩之次級文化、監禁硬體設施與管理方式等諸多層面。
三、監禁生活壓力之影響
依學者藍采風(1982)描述,壓力有如調味之佐料,適量可使一道菜美味大增,太少食之無味,太多則難以下嚥。不過究竟多少壓力才算適量,則有個別差異,需視個人之主觀判斷而定。他綜合有關研究,將曾被證實與生活壓力有關之行為、心理及健康情況列表,由此表我們可以較完整的瞭解生活壓力對身心健康之影響:
影 響 層 面 |
主 要 特 徵 |
心理的影響 |
不安、侵略性、缺乏興趣、乏味、憂鬱、疲勞、挫折、罪惡感與羞愧感、易怒與壞脾氣、喜怒無常、悶悶不樂、低自我評價、緊張及孤獨感等。 |
行為上的影響 |
意外事件發生傾向、藥物濫用、情緒急躁、暴飲暴食或無食慾、酗酒或過度抽煙、過度興趣、強迫性行為、緊張大笑、不停息狀及抖震等。 |
認知上的影響 |
無法做決策或無法集中精力、健忘、過度敏感、忽然忘卻一切。 |
生理上的影響 |
小便急促及頻數增多、血醣含量提高、心跳急速、血壓增高、口乾、流汗、瞳孔擴張、呼吸困難、出冷汗或全身發熱、喉嚨哽住之感、四肢無力、麻痺凍僵之感。 |
健康的影響 |
氣喘、胸與背部疼痛、無月經、冠狀動脈心臟病、下痢、頭暈、眼花撩亂、小便頻數增多、偏頭痛與頭痛、神經質、惡夢、不眠症、身心疾病、糖尿病、皮膚紅腫與發炎、潰瘍、性無能及對性失去興趣。 |
組織的影響 |
缺席、人際關係不良、高轉業率、工作效率低、士氣低落、高意外事件率、工作不滿。 |
資料來源:藍采風(1985),生活壓力與適應,頁39-40
監禁生活壓力對受刑人之影響,參考相關研究,有如下說法:
(一)負向影響論者
10.學者高千雲(1999)研究台灣地區監獄環境對受刑人生理與心理適應狀況之影響指出,教育程度愈高之受刑人憂鬱症狀愈明顯,受刑人監禁時間愈長則焦慮、憂鬱症狀愈明顯,研究中並發現監獄因素對受刑人身心健康之影響,心理層面顯然遠大於生理層面。
(二)正向影響論者
一些學者之研究持不同之看法,如Flanagan(1981)、Rasch(1981)、Wormith(1984)、Bonta與Gendreau(1989)等研究即認為受刑人在監獄內享有規律之生活作息及醫療服務,且受經濟之衝擊情況較少,因此監禁生活並未傷害受刑人之身心或使其智力衰退。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瞭解到監禁生活,由於客觀環境硬體設施條件、監禁期間長短、管理嚴格程度、受刑人個人與情境互動過程中的主觀判斷各不相同,所可能引發之身心困擾程度隨之有異,大多數研究呈現出負向影響,且心理層面影響顯然遠大於生理層面。
參、受刑人社會支持之理論及相關研究
一、社會支持之定義
社會支持者,指個體透過與他人或團體之互動,得到實質上與情緒上之幫助。社會支持之概念,包括社會聯結(social bonds)、社會網絡(social networks)、有意義之社會接觸(meaningful social contact)、知己之可得到性(availability of confidants)、友誼關係(human companionship)等意涵(Turner,1983)。近年來病理學研究指出,社會支持與健康有正相關,社會支持不僅增進個人健康與幸福感,亦具有緩衝壓力之效用(Dean與Lin,1977;Thoit,1982)。
最早提出社會相互支持關聯團體論的學者是Durkheim,他提出機械團結說(mechanical solidarity),認為社會是由相互支持的關聯團體所組成,這些團體會以相同之價值、共同之感情互相支持,來使社會族群延續下去。Caplan(1974)從社會交換(social exchange)過程之觀點,認為社會支持係個人與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互動中所獲致之回饋,在個人面臨具有壓力之情境中,提供各種不同形式的支援與扶助。Cassel(1976)則以社會比較(social comparison)之觀點,認為社會支持能保護個人,使其免於受到壓力情境之傷害。良好之社會支持可以提供比較多之社會比較機會,使個人能獲得個人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s)所給予之回饋,進而修正自己在認知、情緒以及行為上之偏差。Cobb(1976)認為社會支持之主要重點在於受支持者因為支持者訊息之提供,使個人感覺到受到照顧、關愛、尊重與有歸屬感。Lin et al. (1979)從社會之觀點,將社會支持界定為個人與他人、團體與社區連結之程度,並擴大社會支持之來源,包含社會角色、社會網絡大小、職業關係、居住型態、社團參與頻率及個人生活、工作、婚姻滿意度等。House(1981)認為社會支持是人際間之交流活動,從交流活動中,彼此可獲得感情上之慰藉(喜歡、愛及同情),工具性協助(物質資源上之互通、福利或服務),資訊之交換及自我評價。
吳英璋等(1985)認為社會支持是個人與他人互動而獲得情感、自尊、讚賞、歸屬、認同及安全之基本需求,這些需求之滿足是透過被認可、得到忠告、訊息提供以及在財務上實際獲得援助等方式加以達成。謝毓雯(1998)認為,社會支持是一個建立在人際互動基礎上之多向度(multi dimension)概念。黃惠真(1999)認為,社會支持可說是個體透過互動,而使他人提供各種支持,讓個人在社會體系中,覺得受到關心、尊重與協助。這些來自他人之資源,可幫助減少壓力、滿足需求或增加個人因應能力。黃俊勳(2000)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人際間之互動,就其互動之內容、來源與過程而言,是指個體在社會體系中,透過互動而獲得家人、其他重要他人、同儕以及社會機構等,在生理、心理、訊息、工具或物質上之協助,這種實質與情緒上之幫助,會使受支持者覺得受到關心、尊重。這些社會支持並且能幫助個人減少壓力、解決問題、滿足需求以及增加個人因應能力。
綜合以上學者之見解,可瞭解所謂受刑人之社會支持,乃係指其在監禁環境中,可透過與家人、朋友、其他受刑人及監獄內老師、管教、醫護、志工人員間之互動,在生理、心理、訊息、工具或物質上獲得協助,幫助個人減少壓力、解決問題、滿足需求以及增加個人因應能力而言。
二、社會支持之來源
(一)Caplan(1974)、Brown(1988)均將社會支持之來源分成:
(二)Bennett與Morris(1983)將社會支持之來源分為:
(三)Swindle(1983)認為社會支持之來源包括:
(四)Felner(1984)指出三種主要的社會支持來源:
綜合上述,受刑人之社會支持來源,可認定包括有家庭支持(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親戚)、朋友支持(外界朋友與監獄內同儕)及監獄機構正式支持(管教人員、醫護人員、授課老師、輔導志工、宗教人員)。
三、社會支持之內容
社會支持因定義、內容之差異,而有不同之內涵。
(一)Caplan(1974)提出社會支持內容包括:
(二)Thoits(1986)將社會支持概分為:
(三)Gottieb(1983)認為社會支持內容包括:
(四)Wills(1985)認為社會支持內容包括:
(五)Cutrona和Russell(1990)將社會支持內容分為五類:
綜合上述,並參考國內大部分之研究者如蔡嘉慧(1998)、黃惠貞(1999)、劉宗幸(1999)、高千雲(1999)、黃俊勳(2000)之看法,可將社會支持之內容分為情緒支持、訊息支持與工具性實質支持三類。
四、社會支持與壓力之關係
Cohen和Wills(1985)歸納出社會支持對於壓力具有兩種效果模式:
(一)主要效果模式(main effect model)
個體不論是否處於壓力下,社會支持程度增加,個人之生理與心理適應就愈佳。換言之,社會支持可使個人情緒穩定,提高自我肯定、信心、社會參與感,滿足個人重要需求並提昇個人幸福感及增進身心健康,產生自我價值感。這對個人因應壓力有直接正面之影響。
(二)緩衝效果模式(buffering effect model)
個體在知覺壓力來臨時,能得到支持與協助,將可減少個體壓力感受反應,發揮緩衝之效果。個體在高壓力情境下,社會支持能發揮其功效,低壓力情境下則效果不明顯。
Antonovsky等人也提出緩衝理論,認為社會支持之作用是保護人在生活壓力中的緩衝器(buffers)。個體藉由社會支持之提供,緩衝壓力對個人之衝擊,間接地使個體在壓力狀況下身心健康及生活有正面效果。由於社會支持具有緩衝壓力之效果,因此,當受刑人面對監禁壓力事件時,有無社會支持系統及社會支持系統提供之支持適當與否,都會影響他們之適應能力。
五、監獄受刑人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
監獄受刑人社會支持常運用於治療性團體或矯治方案,如愛滋病治療團體、戒毒團體或親子輔導方案,受刑人學習相互支持,其目的藉由良好人際關係建立社會網絡,發揮支持效果,並矯正其行為或減輕病痛。Wright(1991)研究受刑人個人特性與監禁環境交互作用指出,新收受刑人較長期監禁受刑人有高比例違規行為,並顯示更多監禁結構與安全措施,受刑人傾向較多違規行為。換言之,監獄能提供更多支持環境或人性化活動,有助於減低違規行為。預測受刑人外顯行為之重要因素,是受刑人感覺監獄提供更多活動、情感回饋與社會鼓勵。
另受刑人隨著服刑期間延長,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態度將可能獲得改善,而不致於存有過多不友善之情形,或許這和人與人間因長期相處而產生之感情有關連(Flanagan, 1981)。張平吾(1985)研究竊盜初犯與累犯受刑人服刑期間親友關心情形指出,竊盜初犯明顯的較竊盜累犯受到親友及家人更多關心。監禁時間愈長之受刑人,其與家人及管教人員互動愈不好。高千雲(1999)研究亦發現在受刑人違規行為之預測模式,個人壓力、兄妹支持與管教人員支持對違規行為有直接影響,亦即受刑人之個人壓力愈大,愈增加其違規之可能性,同時受刑人獲得較多管教人員支持與兄妹支持,會降低其發生違規行為,此外間接影響方面,受刑人之個人壓力與監禁壓力,會降低管教人員支持或兄妹支持,因而增加其違規行為。另高千雲與任全鈞(2000)的研究發現:受刑人生活壓力愈大、愈沒感受到社會支持、刑期愈長者,有較多社會距離。同樣的,高千雲與任全鈞(2001)對於女性受刑人社會支持與在監適應研究中發現:年齡愈大、教育程度愈高者、婚姻狀況正常者,則所獲得不論是來自親人、朋友或是重要他人之社會支持愈多。
由以上國內外研究可知,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受刑人而言,隨著時間增加,外在家庭與朋友支持之影響力日漸減少,而矯治機構之支持卻日漸增加,會產生這種結果吾人可以理解,收容人與親友聯繫不易,若非有強而有力之鍵(bond),其影響力會日減。因此,受刑人對於監禁之反應過程,是一種複雜之現象,從單一角度實無法窺其全貌,必須兼顧微觀及鉅觀二層面。其中微觀層面包括受刑人之基本人口特性與收容之案由因素等,而鉅觀層面則為受刑人之監禁壓力「推力」與家庭支持(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親戚)、朋友支持(外界朋友與監獄內同儕)及監獄機構正式支持(管教人員、醫護人員、授課老師、輔導志工、宗教人員)之「拉力」因素等。
肆、台灣各監獄調適受刑人監禁生活之現行措施
一、降低負面監禁生活壓力之處遇措施
(一)重視受刑人居住生活品質,改善監禁環境設施
自1990年起法務部陸續推動各項改善監所設施計畫,以固有文化為基礎,參考各先進國家之新式監所建築理念,完成部分監獄之遷建(嘉義、屏東監獄)、新建(彰化、雲林第二、桃園女子、台中女子、高雄女子監獄)、擴建(武陵、自強外役、明德外役監獄),餘各監獄亦均秉承法務部指示,運用本身經費致力於改善各項硬體設施,充實設備、美化環境。因房舍之擴充,適時增加受刑人容額逾萬名,有效紓解擁擠並改善受刑人居住之生活環境及品質。
(二)重視新收講習,詳細講解生活規範及相關權利義務
初入監受刑人對監禁機構之恐懼,某些部分是源自於對陌生監禁環境之不瞭解,因無知與不確定所產生之壓力。此可藉由新收講習之實施,使其瞭解監獄生活規範及本身權利義務、求助之管道,以安定其情緒。目前各監獄於實施新收講習時,均發給受刑人生活手冊,詳載有關服刑期間之生活規範、權利義務、求助管道等,並指派接收小組專人講解。
(三)運用自我鬆弛訓練課程,提高新收受刑人之抗壓力
自我鬆弛訓練課程之安排有助於新收受刑人之壓力管理,在團體場合中,深度肌肉鬆弛以不同的方式被教導和使用。目前各監獄於受刑人新收階段亦均安排有類似靜坐、內觀課程,以協助提高受刑人之抗壓力,增進其生理健康。
(四)安排藝文活動,抒發壓力
饒富趣味、寓教於樂之藝文活動,如音樂、樂器、美術、繪畫、鄉土童玩、陶藝創作…等,除可啟發受刑人學習興趣、陶冶性情外,更可達到抒發受刑人壓力、轉移情緒之效果,目前各監獄,均定期、不定期舉辦各類藝文活動,依受刑人個別興趣,安排參加,以化解監禁所帶來之壓力。
二、增強社會支持力量之處遇措施
(一)提昇管教品質,發揮支持功能
相關研究發現,管教人員之支持對減輕受刑人心理壓力有所助益。管教人員,對受刑人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其對待受刑人之態度,直接影響其生活適應之良否,如果彼此間關係緊張而對立,非但無助於受刑人生活適應,且可能加深受刑人監禁壓力,導致不良生活適應。目前各監獄管教人員之專業素養,隨著1997年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成立,實施矯正人員之養成、在職、陞職、研習各項專業訓練後,已顯著提昇;加上各監獄在平日之常年教育中亦均強化諮商輔導課程,故普遍均能以輔導關懷代替權威管教,發揮支持功能。
(二)舉辦懇親活動,強化家庭凝聚力
家庭中成員間互動,對受刑人影響很大,因此各監獄目前均能利用重要民俗節日,舉辦懇親會活動,邀請受刑人家庭成員前來參與,拉近受刑人與家人之距離,強化家庭凝聚力。
(三)結合社會資源,積極推動認輔制度
監獄之教化輔導工作,除可促進個人人格發展、瞭解自我責任、均衡情緒外,並可幫助個人發展群性、增進個人解決生活困難問題之能力。監獄常因囿於編制內專業輔導工作人員不足,且平日偏重在教條性質式之戒護管理,較難給與受刑人有效之輔導協助,如能大量引進受過輔導專業訓練的社會人士參與認輔受刑人,藉助社會資源提高支持力量,對化解受刑人監禁壓力,必大有助益。在法務部之政策指示下,凡經政府立案之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學校等,均得向各監獄申請認輔受刑人,認輔工作之輔導範圍包括生活輔導、學業輔導及就業輔導。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左:1.個別輔導-晤談、通訊、必要時電話輔導等。2.團體輔導-自行辦理團體活動。目前各監獄均以一比十為目標引進教誨志工參與認輔受刑人,並實施工作考核及志工定期組訓,成效頗佳。
伍、結論
就監獄權利結構而言,監禁當局為促使受刑人平靜收容,各類社會控制策略之發展似屬必然,Etzioni(1975)提出「順從理論」(Compliance Theory)詳述當代監禁當局如何運用管理者之權力以促使收容人遵循規定,達成控制之目的,其中包括規範性之權力(Normative Power)、報酬性之權力(Remunerative Power)、強制性之權力(Coercive Power)之運用。等到被監禁者瞭解掙脫壓力之努力終究是徒勞無益時,他們便會慢慢地習慣監禁之狀況,這種情況稱為「順應現象」。
監獄管理要求受刑人遵守監獄規範,但受刑人初融入於監獄內生活之過程裡,因個人遭受壓力大小及忍受痛苦能力高低之差異,可能會產生某種程度之身心傷害或出現違反監規之行為,導致形形色色之戒護事故,是從事監獄實務工作者不得不多加提防者。1972年間Zimbardo在史丹佛大學從事之試驗,清晰地描繪出監禁環境人際動態概況,他利用自願大學生模仿監禁之結構與氣氛,學生被分派擔任受刑人與管理人員之角色,經過數日之模擬實驗進行,擔任受刑人角色之學生即呈現出無助、消極、憂鬱及依賴情形,最後因某些學生無法忍受而中斷此一創新之實驗,此一研究清晰地指出,監禁機構在人員本身無缺失之下,因其不易改變之強制性結構即具破壞性。因此,監獄當局必須正視監禁壓力帶來之負面影響,並強化各種社會支持力量,在此針對台灣監獄管理提出如下可行之強化處遇參考對策,以代結論:
一、善用測驗評量工具,適時檢視受刑人之壓力及不適應情形
監獄於受刑人入監後,有一定之調查分類流程,其中關於心理測驗工具之使用,除了智力、性向、職業興趣等測驗外,亦應善為引用可以診斷受刑人壓力程度、生理、心理憂鬱症狀之量表,對於經調查發現痛苦指數偏高又缺乏外來社會支持有可能發生問題者,負責新收調查人員應以特殊個案列管,即時通報各級管教人員特別注意其行動之觀察,多給與關懷。目前法務部正藉由兩所新成立之新收調查監獄(雲林第二、高雄第二監獄),積極發展各種受刑人心理衡鑑工具中,未來如能發展出適用於我國受刑人之此種相關診斷量表,應提供給各監獄廣泛運用。
二、採行認知處遇技法,訓練受刑人控制情緒
受刑人偏差之思考與推理方式,常係導致人際衝突、無法面對壓力之癥結所在,類似研究發現,尤以暴力犯自覺之監禁壓力最大、生理症狀最明顯,此可能與暴力犯之人格特質具有衝動性、錯誤扭曲之認知基模、消極之自我概念與較低之自重感有關。近年來在加拿大犯罪矯正部門採行之認知處遇法,將參與者規劃成每班六至八人之小團體,以十二週時間進行思考、推理及問題解決之訓練,經評估在生活各層面之改善確有實效。以台灣各監獄所實施之集體、類別、個別教誨方式,倘能再進一步與該處遇技法結合,對於初入監各類型受刑人之壓力管理,必大有助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目前已將此種處遇技法納入教化輔導人員之訓練課程中,在矯正實務運用上尚有待進一步加以落實。
三、阻斷監獄內次級文化之形成與感染
受刑人隨著服刑期間逐漸脫離外界社會關係,轉而對於監獄社會風俗、習慣、獨特價值觀產生適應與同化,改變了原有之思想與行為模式,此種脫離社會主流文化轉而認同監獄次級文化之「監獄化」過程似乎很難避免;然由於監獄行刑之主要目的,並非要使受刑人永遠隔絕於社會,而是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遲早仍要回歸社會,「監獄化」之不良影響必須使之降至最低。目前台灣各監獄雖厲行分監分類管理,要求隨時掌控受刑人動態,發現有秘密聚合情事或惡性感染跡象,立即加以隔離阻斷,在消極層面能有效緩解監獄次級文化之形成,惟隨著兩極化刑事政策走向,未來監獄內長刑期受刑人勢必增加,為增強長刑期受刑人在漫長監禁期間之生活適應,各監獄應更積極地於其監禁初期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規劃方案,擴大社會人士參與行刑事務,廣泛提供當前之社會資訊並有條件允許受刑人外出活動,始足以避免「監獄化」之不良影響。
四、設計相關之親子活動,強化家庭支持功能
各監獄舉辦懇親會活動,邀請受刑人家庭成員前來參與,增加受刑人與家庭中成員間互動機會,作法值得肯定。惟為確保此種互動之良性效果,如果能進一步設計活潑多樣之親子活動,採三向溝通(教化輔導人員、受刑人及其家人)參與方式,來拉近親子間之感情,並利用機會提供親職教育資訊,對強化家庭支持力量,必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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