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特判例》拒酒測被罰9萬 法院撤銷:警方任意攔查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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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判例》拒酒測被罰9萬 法院撤銷:警方任意攔查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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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被罰9萬; 法院撤銷:警方任意攔查違法 !

      (自由電子報    
發布時間    2018年8月15日)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1日傍晚駕車遭新興警

分局員警攔下要求酒測,張男拒絕,被開罰9萬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定警方未能證明張男駕駛的汽車有危害性,任意攔查就要求酒測,已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沒有義務接受酒測,撤銷罰單。可上訴。

張姓駕駛雖向高雄地院行政庭承認他有拒測行為,但強調遭員警騎車衝入快

車道攔停時,他的汽車並無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車於路邊停妥後,員警便

要求酒測。他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就於他用餐處附近執行跟監,伺機抓酒駕,

執法合法性有問題,要求撤銷拒測罰單。

曹姓員警職務報告則指稱,當天見張男和友人沿民生二路人行道步行,沿途

搖搖晃晃進入車內,疑似酒後駕車,才騎警用機車尾隨攔下要求酒測。但張

男否認,表示他和朋友在民生二路聊天聊很久,有警察在看他,後來開車離

去後不久就被警方攔下要求酒測。

法官審理指出,警察發動臨檢攔查,其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

項第3 款,即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條件的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要求

接受酒測,且應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

交條例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 、69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官認為,根據警方提供的影像,張男當天踩煞車及亮起煞車燈並無異常或

可疑為酒駕之處,也看不出張男或車輛有何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

交通安全的行為,本案欠缺懷疑原告酒駕的客觀合理基礎。

法官並批評,本案員警攔停車輛,欠缺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行為的要件,

張男本無接受其盤查與酒測義務,拒絕酒測,自不能認有何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可言,亦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裁罰。

法官最後裁定,員警任意攔查、要求接受酒測檢定,原屬欠缺職權行使依據

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行為,「原處分顯屬違法,罰單自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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