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林姓男子2016年6月起在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他認為期間沒
有電視供觀賞教化節目,多次停止戶外活動,還曾連續3周沒有吃到
水果,必須自費購買內衣褲、衛生紙等物品,受刑人權益受損,訴請國
家賠償11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最近維持一審簡易判決,駁回他
的上訴,他敗訴確定。
林姓男子起訴主張,服刑期間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新竹看守所
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作為法定每日2小時教化之用,苗栗看守所沒
有裝設電視,此外,苗所僅提供飲食及夾克、外褲等,內衣褲、牙膏、
衛生紙、毛巾、肥皂等,他都必須自費購買。
林男認為每天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是受刑人權利,且運動當然要在戶外,
苗所多次停止周四戶外活動,另,苗所周三或周四皆有水果食用,他已
養成習慣,期間竟有連續3周沒有提供水果,他反應請求補發水果,所
方置之不理。
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審都判決他敗訴,且不能再上訴,判決書指出,監
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教育每天2小時,但教化、教育
的方式多元多樣,並非以看電視為限。此外,內衣褲、牙膏、衛生紙、
毛巾、等,屬於個人衛生及使用習慣用品,並非維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
本所需,且如果均由國家埋單,無非以全民所繳納稅款,支付生活開銷,
似有鼓勵人民犯罪之嫌。
監所固應每天使受刑人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但並非毫無例外,如受刑
人因病或違背紀律遭處罰,或因作業如受刑人已從事監外作業、搬運、
灑掃等事物,工作中已運動,即不在此限,且處所沒有一定在戶外,室
內也可以運動。
判決書指出,苗栗看守所公法行為提供林男主副食營養,應合於保健
需要、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相關規定均未設限特定食物,
苗所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並無違反法律,林男請求因受刑人權益被
侵害,國家賠償11萬元損失顯無理由,沒有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
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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